交易类型、履行控制、监管嵌入与退出清算
研究截止日:2026 年 7 月 22 日
说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监管文件、法院/仲裁机构材料及有限公开裁判转述开展学术研究,不构成对特定交易或争议的法律意见。
摘要
网络游戏发行交易不是一项“把游戏交给发行商”的单一许可,也不能由“独家发行”“联合运营”或“渠道联运”等行业名称直接定性。其典型结构是:研发或权利方许可特定著作权财产权并持续交付版本;发行或运营方组织审批、渠道、推广、支付、客服和当地运营;平台提供账号、流量、结算和技术接口;各方再以授权金、预付分成、最低保证、流水分成和成本回收分配收益。许可、技术开发、委托、服务、渠道接入和结算给付相互叠加,使多数交易成为非典型持续性混合合同。裁判时应按争议所对应的具体给付适用规则,而不是以合同标题选择一套规则包。
授权范围应当理解为一个多坐标集合,而不是“独家/非独家”的二分。作品和标识、权利行为、地区、平台、渠道、语言、版本、期限、排他程度、再许可对象及宣传用途共同决定许可边界。“运营权”“渠道权”和“推广权”不是《著作权法》列明的独立权项;它们需要被还原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商标使用、经营决策和平台权限。未被明确许可的著作权财产权原则上仍由权利人保留。
收益争议的中心也不是名义分成比例,而是款项的对价基础、结算瀑布和证据控制。授权金通常购买一定期间和范围的许可利益;预付分成以未来收入为抵扣基础;最低保证可能同时具有保底与预付属性;渠道费、退款、税款、投放和关联方费用是否可扣,则取决于定义、审批和凭证。公开案例显示,合同解除后,授权金、预付分成和推广投入并不必然采取同一种返还方式;达到流水阈值也不当然意味着付款条件成就。
版号和网络出版审批规则通过三条路径进入私法:其一,决定特定版本能否合法上网出版和运营;其二,形成材料提供、申报、协作和风险通知等合同义务;其三,在交易真实目的为租用、套用版号、架空审批制度时,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不能把所有资质或审批瑕疵概括为当然无效,也不能用合同中的“发行方负责版号”转移法定主体的行政责任。
解除与期限届满后的关键不只是返还代码。持续运营已经形成玩家关系、平台账号、服务器数据、未消耗权益、在途活动、退款和渠道应收。B2B 合同可以分配成本和协作义务,却不能消灭对玩家和监管机关的法定义务。涉外交易还应把准据法、法院或仲裁、执行地、税费、外汇、制裁、币种和付款路径分别设计;尤其不能继续机械引用 2009 年涉外游戏案中基于旧《民事诉讼法》形成的“外国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结论。
关键词:网络游戏发行;联合运营;渠道联运;IP 授权;版号;最低保证;流水分成;对账审计;合同解除;涉外仲裁
一、问题提出、研究范围与方法
(一)从行业名称回到合同给付
“发行”在游戏行业中可能指获得客户端并对外提供下载,可能指组织出版审批和上架,也可能包括定价、买量、社区、客服、支付、活动、服务器和长期版本运营。“代理”可能只是渠道合作的商业称谓,也可能是发行商以研发方名义对外订约的民法代理;“联合运营”可能只是双方各自提供游戏和流量后按比例结算,也可能包含共同决策、共担投放或技术开发。合同名称能够说明交易背景,却不能替代对实际权利义务的识别。
《民法典》第 467 条允许对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并参照最相类似典型合同的规定。[1] 因此,本研究采用“拆给付—定规则—再整合”的方法:先区分知识产权许可、版本交付、研发更新、委托运营、推广服务、渠道接入和收益结算;再针对发生争议的给付,判断适用许可、技术合同、委托或一般违约规则;最后依据整体交易目的决定解除范围和清算方式。混合合同不意味着所有组成部分都要独立解除,也不意味着其中一个行政瑕疵必然污染全部给付。
(二)研究对象与排除事项
本文以企业间交易为对象,覆盖独家/区域/代理发行、联合运营、渠道联运、委托运营、IP 授权和联合开发。国内交易重点处理授权范围、上线、推广、结算、版号、违约和退出;涉外交易重点处理中国法接口。终端用户退款、虚拟财产权利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角色和游戏内容侵权只讨论对发行合同结构不可回避的部分,不替代相邻专题。
研究材料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公示,法院公报、法院案例稿、仲裁机构案例,以及 3 个只能取得公开转述的裁判样本。裁判样本不是统计学样本;其作用是检验不同款项、交付义务和监管失败在个案中的处理路径。全文不可得的案件不作为单独法律结论的唯一依据。
(三)分析框架
本文把交易放入一个连续时间轴:签约时界定权利和排他;开发阶段形成版本和本地化成果;审批与测试阶段分配申报、验收和协作;上线后产生推广、运营、用户服务和结算;退出阶段清理权利、账号、数据和收入。每一阶段同时存在三条线:权利线回答谁能做什么,控制线回答谁能决定和看到什么,现金线回答何时、按什么数据、向谁付款。大量争议并非缺少某个条款,而是三条线彼此错位。
二、发行、联运与授权交易的类型及法律性质
(一)独家发行与区域发行:许可只是起点
独家发行通常由权利方授予特定区域、平台和期限内的排他许可,发行方承担审批、测试、上架、市场推广、支付、客服和渠道管理,研发方持续交付更新、修复和运营内容。许可使发行方获得合法利用作品的基础,但长期商业目的依赖双方持续行为,因而不是一次性著作权许可。
区域发行进一步叠加本地化、当地商标或商店账号、翻译和营销素材制作。若发行方可以任命当地渠道或关联公司,就同时出现再许可、转委托和责任穿透问题。境外发行商获得“亚洲”或“全球”权利,并不自动取得中国大陆版号申报资格,也不当然有权把玩家数据、广告素材或源代码交给其全部集团公司。
独家许可应与履约能力相关联。排他权限制权利方另行商业化,如果发行方没有上线期限、最低投入或最低保证,独家可能长期占用市场而不产生对价。法律并不当然把“未达 KPI”解释为许可自动失效;权利回收需要合同上的期限、条件或解除机制。更稳妥的结构不是用一个模糊 KPI 决定全部合同命运,而是让未按期测试、未上线、未投入或未达到最低回款分别触发催告、排他范围收缩、降为非独家或解除。
(二)联合运营与渠道联运:合作不等于合伙
联合运营的典型给付是研发方提供游戏、版本和技术支持,运营方提供用户入口、推广、支付和客服,双方按流水或净收入分成。渠道联运则更强调渠道账号、SDK、登录、支付、广告位和结算后台。二者通常是知识产权许可、技术服务、推广服务和结算的混合合同。
双方共同决定活动或共同承担部分投放,并不当然构成《民法典》上的合伙合同。是否形成合伙,需要考察是否为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具有相应共同意志。许多联运合同中,平台只按收入抽成、不承担开发损失,研发方也不对平台其他业务负责;将其定性为合伙会不当地扩张共同债务和内部清算规则。相反,如果双方共同投入资金、共同管理专门项目并约定亏损承担,就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合伙或共同经营属性。
渠道联运的控制通常高度不对称:渠道掌握充值、退款、作弊识别和用户入口,研发方掌握服务器日志、道具发放和玩法配置。若合同只约定“按后台数据结算”却不说明哪个后台、冲突时如何校验,分成比例再精确也不足以形成可执行的结算机制。
(三)代理发行与委托运营:商业“代理”不等于民法代理
代理发行可能有三种结构。第一,发行方以自己名义取得许可并对外签约,其法律身份是被许可人与交易相对方,而非代理人。第二,发行方以研发方名义与渠道订约,需要明确代理权限、期限和越权后果。第三,发行方只提供商务引荐、上架协助或市场服务,收取佣金,但不代表任何一方作出意思表示。
委托运营常见于权利方保留平台账号和重大决策,运营商执行买量、活动、社区、客服或日常配置。委托部分可能适用委托合同规则,包括原则上的解除权;但一份长期代运营合同若还包含有期限的专有许可、最低投入、不可撤销广告承诺或已付款资源,不能只引用《民法典》第 933 条就认为任一方可无成本解除全部合同。[2] 应判断哪些给付可分、解除是否违反诚信,以及有偿委托解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如何处理。
(四)IP 授权与联合开发:背景 IP、项目成果与运营使用权分层
IP 授权可能以角色、世界观、名称、商标或视听内容为基础开发游戏。著作权许可应列明权利种类、专有性、地域、期间、付酬和违约责任;未经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3] 因此,“授权开发并运营游戏”不宜被推定覆盖线下展览、影视改编、衍生品销售、赛事转播或将角色交给生成式 AI 服务训练。宣传使用是否包含改编、短视频、KOL 投放、直播和第三方广告网络,也应列明。
联合开发还需要区分三类资产:签约前各方已经拥有的背景 IP;项目中形成的代码、文档、美术、翻译和本地化素材;上线后形成的商标、商店页面、广告账户、用户社群和运营数据。笼统约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有”,会把不同权利、不同贡献和不同退出需求捆在一起。共有在重大许可、维权和转让时可能形成决策僵局;相比抽象共有,分别确权并交叉许可、约定特定目的的独占使用,往往更能解释退出后的权利状态。
(五)合同群与主体错位:谁签约、谁履行、谁收款
大型发行交易很少只存在一份合同。权利方可能与集团发行公司签署主许可,发行公司再与境内运营公司、出版单位、支付主体、广告代理和渠道分别签约;境外区域又由当地关联公司收款。合同群能够分工,却容易产生主体错位:签署最低保证的一方没有实际回款,控制商店账号的一方没有报告义务,承诺版号的一方不是公示运营单位,发生侵权后被许可人又无法证明其许可链延伸到实际运营主体。
主体表应当像授权范围一样被结构化。每个法人分别标注其身份、给付、账号、数据、收付款和责任,不应只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总括。关联公司可以获得履行权限,不等于自动成为合同债务人;母公司出具支持函,也不当然等于连带保证。若商业信用确实依赖集团,应以保证、共同债务、直接协议或明确第三方受益安排固定,而不是依靠品牌名称和谈判人员的集团身份。
合同转让、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再许可和转委托亦应分开。发行方把当地客服交给服务商,通常是转委托或分包;把游戏许可给当地关联公司,是再许可;把整份区域发行合同和应收应付转给新主体,则可能构成合同权利义务转移,需要满足约定和法律要求。三者的同意程序、原主体是否继续负责、数据能否交付以及终止后谁清算均不同。
多方结构还需要一套通知和冲突规则。研发方收到渠道的质量意见,是否视为发行方验收意见;出版单位要求修改,是否自动改变开发范围;支付主体的结算单与发行方运营后台不一致,以何者为准。主合同可以通过角色矩阵、加入协议和直接请求条款把合同群连接起来,同时保留“任何分包不免除发行方责任”的责任锚点。否则,争议发生时每一主体都可能主张自己只负责局部,核心义务却无人完整承担。
这一结构也影响诉讼与仲裁。当主要义务分散在数份含有不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协议中,同一事实可能被拆成多个程序;某一关联公司未签署仲裁条款,又会引出其能否加入程序的问题。签约时应尽量统一争议解决安排,并在主合同、加入协议和保证文件之间建立明确引用,避免实体上相互依赖的给付在程序上无法合并处理。
三、授权范围、知识产权与产品控制
(一)从“独家”转向多坐标授权
授权范围至少由十项坐标共同确定:客体、权利行为、地区、平台、渠道、语言、版本、期限、排他程度和再许可。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使“独家”产生多种解释。例如,中国大陆移动端独家并不当然排除 Steam 中国区 PC 版;“简体中文版本”既可能限定语言,也可能隐含地区,但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基础游戏的许可不当然覆盖 DLC、续作、云游戏或小游戏重制。
客体清单应区分可执行程序、源代码、服务端、开发工具、数据库、游戏名称、商标、美术与音乐、运营素材和后续更新。权利行为则应与《著作权法》对应:客户端下载可能涉及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实体复制件另涉及发行;本地化涉及翻译或改编;广告素材制作可能使用美术、音乐、角色和视听画面。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和翻译也受专门规则约束。[4]
(二)“运营权”“渠道权”和“推广权”的还原
运营权不是法定著作权权项,通常是对定价、活动、版本、客服、服务器、社区、风控和停运决定的概括。渠道权通常来自发行合同与平台合同的叠加:研发方可以同意发行方接入某商店,但最终上架、账号控制和结算仍受商店规则约束。推广权也不只是“可以用 Logo”,还包括是否可以剪辑画面、修改文案、使用音乐、邀请主播、投放可玩广告、授权广告代理和保留素材。
合同应把权利许可与经营决策分开。发行方可能获得广泛宣传许可,却无权自行改变角色设定;研发方保留代码和版本决定,也可能承诺按发行方合规意见修改。若审批或平台规则要求内容调整,应规定谁提出、谁评估、谁承担开发成本,以及调整触及 IP 核心价值时是否需要权利方批准。
(三)独家、排他与再许可
中文合同常混用“独家”“排他”和“专有许可”。至少应回答:权利人自己能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能否向其他发行商许可;已存在的渠道或订阅服务是否保留;续作、移植版和衍生游戏是否受限。对著作权专有许可,书面形式和范围尤为重要。
再许可不应仅写“发行方可转授权”。需要限定对象(渠道、关联公司、本地代理或全部第三方)、目的、地区、期限、是否需要事前同意、再许可文本不得减损哪些保护,以及发行方是否对再被许可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关联公司定义过宽、允许自由转让合同和允许再许可同时存在时,权利可能在未审查的主体间流动。
(四)版本和账号是产品控制的载体
版本控制决定获批内容与实际运营内容是否一致,也决定质量争议能否被证明。签约时应固定基线版本、构建编号、哈希或交付清单;后续区分重大版本、热更新、活动配置和应急修复。验收通过不应当然免除上线后的持续运维义务,但运营方也不能用审美偏好无限拒绝验收。
平台开发者账号、广告账户、域名、代码仓、服务器和支付账户不是附属杂项。账号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更容易控制上架、数据和回款;但账号转移可能受平台规则限制。合同不能假设所有账号均可自由过户,应预先设计主账号/子账号、双重权限、备份、导出和合作终止时的替代方案。Apple、Google Play 和 Steam 的规则会直接影响上架、支付和账号交接,平台规则变化本身也应进入变更控制。[5]
四、交付、上线、推广与持续运营义务
(一)交付标准:功能合格、监管可用与商业可运营
游戏交付不应只以“提供安装包”定义。至少应区分:能安装和运行的技术版本;满足功能清单和性能指标的验收版本;可用于版号或平台审核的申报版本;达到商业上线条件的运营版本。不同阶段的缺陷容忍度、设备适配、崩溃率、严重 BUG、修复时限、接口和文档要求应有对应标准。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6 年公布的涉外本地化案例中,英国游戏公司交付的中国大陆 ISBN 版本既要满足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也要通过中国监管审核和引进方的合理批准;多次版本存在安装、登录等基础问题,且未按意见修改,最终被认定构成根本违约。[6] 该案的价值不在于把“取得版号”一律变成境外研发方结果义务,而在于说明:当合同目的、交付物和功能附件共同指向可申报版本时,监管适配可以成为交付标准的一部分。
(二)上线义务:结果、协作与前置条件
“发行方负责上线”可能有三种含义。若发行方控制账号、渠道提交和排期,并承诺在满足明确前置条件后于某日上线,通常更接近结果义务。若版号、平台审核或第三方适配不受其单方控制,则更适合约定提交、反馈、补正和持续推进的协作义务。若双方明确把取得审批、交付合格版本、支付某笔预付款设为上线的前置条件,则要处理条件未成就时的风险归属。
不能把所有不确定性都塞入“尽商业合理努力”。行为义务仍可被验证:指定团队和负责人、提交日期、反馈时限、渠道清单、会议和周报、预算审批、被拒后的补正次数,均可证明是否勤勉。反之,把“保证上线”写成无条件结果,却不解决版号和平台审核,容易把不可控政策风险转化为无法定价的违约风险。
(三)推广义务:投入结果与市场效果分离
推广承诺可分三层。第一层是发行方可直接控制的投入结果,如实际花费预算、购买约定资源位、完成 KOL 发布、制作本地化素材;这类义务可用付款凭证、投放后台和上线截图验证。第二层是需要专业判断的手段义务,如制定策略、持续优化和选择渠道,应以计划、执行记录和行业合理性判断。第三层是下载、留存、付费率或收入等市场结果,通常受产品、竞争和平台算法共同影响;除非明确保证,否则更适合作为追加预算、独家持续或奖金支付的条件,而不是当然违约标准。
“最低推广预算”还要回答预算口径:是否含发行方人员成本、关联方服务费、赠送流量和平台返点;超预算是否需批准;预算未花完能否结转;投放素材被否决时是否暂停。最低预算与最低保证的经济功能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四)延期与变更控制
游戏开发迭代频繁,业务团队在延期后继续测试,可能被解释为接受新的履行安排。公开转述的《横扫天下》案称,发行方对多次延期未提出异议并继续配合测试,法院据此未支持其再按原期限追究迟延责任。[7] 即使该案全文仍待核验,其揭示的证据规律成立:延期通知、保留权利、更新里程碑和对新增需求的工期影响,应进入书面变更单。
变更单应说明需求来源、版本范围、费用、交付日期、对版号/平台审核的影响以及旧标准是否继续有效。否则,研发方可能把质量缺陷解释为需求变化,发行方则把新增功能视为原交付范围,争议最终变成聊天记录的碎片化解释。
五、授权金、最低保证、分成与成本回收
(一)款项名称不决定法律性质
游戏合同常见“授权金”“预付款”“保底”“最低保证(minimum guarantee)”“预付分成”和“联合开发费”。判断其性质,应考察付款对应的利益、是否可抵扣未来分成、未上线时是否返还、是否以里程碑为条件及风险由谁承担。
授权金通常对应一定期间和范围内取得许可的对价;许可已经实际使用一段时间时,解除不当然使全部对价失去基础。预付分成以未来运营收入为预支对象,若游戏未上线且没有可抵扣收入,返还基础通常更强。最低保证可能是发行方承诺权利方在许可期内至少取得的收入,也可能是可抵扣的预付款;合同若不说明超出分成何时开始、是否跨地区/平台交叉抵扣,就会发生重复计算。
《横扫天下》案的公开转述称,法院将 168 万元预付分成全额返还,而对 180 万元已付授权金仅酌情返还 50%;测试和推广费用未被认定为研发方应赔损失。[7] 《天空之门》案的公开转述则称,游戏实际运营 15 个月、约定授权期 36 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以继续性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为基础,判令 3,000 万元授权金返还 1,750 万元。[8] 两案材料均需以裁判全文复核,但它们共同表明,解除清算应识别各款项的对价期间和已获利益,而非按合同总价统一返还。
(二)分成瀑布:先定义钱,再谈比例
结算至少经过五层:终端用户支付或广告收入;平台退款、拒付和税费;平台/渠道抽成;合同允许扣除的营销、支付、本地化或第三方费用;双方分成。合同中的“流水”“总收入”“渠道结算收入”和“净收入”不可混用。
扣除项目应采取列举、审批和凭证三重控制。营销费若可无限先行扣除,发行方可能在会计上永远“未回本”;关联方费用若按内部价格扣除,会改变分成基数。退款和拒付应按实际发生期冲回,不能既从流水中扣除又由研发方单独赔偿。税款则要区分向用户收取的间接税、平台代扣、企业所得税和跨境预提税,不能用“各自承担税费”覆盖全部。
(三)条件付款与阻止条件成就
《战甲荣耀》奖励金案中,合同约定达到流水阈值之外,还要求双方确认结算数据、运营方实际收到第三方平台分成、研发方开具发票和结算确认函。研发方仅以热云平台统计主张 600 万元奖励金,未证明其余条件,法院驳回全部诉请。[9] 这说明流量、充值记录、渠道应收和已回款是不同事实。
但付款方不能通过控制后台、拒绝对账或故意不收款而无限阻止条件成就。对付款条件的解释仍受诚信原则、协作义务和禁止不当阻止条件成就规则约束。结构上,应规定渠道已确认但尚未汇款的应收是否计入、逾期多久视为回款、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是否分开付款,以及发行方对催收和坏账负何种义务。
(四)法律关系与会计处理应分开
合同把一笔款称为“预付款”,不决定企业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法院认定授权金部分返还,也不替代发票红冲、税务调整和收入确认。研报中的款项分类只服务于合同解释、解除清算和风险分配。具体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履约义务识别、控制权转移、可变对价和企业实际账务由财税专业人员判断。
六、数据、对账、审计与举证责任
(一)后台访问是一种控制权
发行和渠道交易中,谁掌握后台,谁就更容易定义“真实收入”。仅约定月报,无法回答报表是平台原始数据、发行方加工数据还是财务入账数据。合理的数据结构应至少包括:可查看的后台或只读子账号;月报字段和币种;订单、退款、拒付、平台费和税款;分渠道、地区、版本和活动的归集;原始结算单和银行回款;数据保存期限。
若平台不允许研发方直接访问,发行方应提供可验证替代物,例如平台导出、结算单、发票和回款流水。研发方服务器日志可以验证道具发放或账号行为,却未必能证明平台实际收款;第三方归因后台可以证明投放和转化,也未必是结算依据。各数据源的证明对象需要在合同中预先标注。
(二)对账异议期不能替代真实性义务
对账异议期用于提高结算稳定性,但不应使欺诈、重大错误或隐匿收入在短期届满后永久不可纠正。可以区分表面错误的短期异议和审计发现重大差异的追溯期。无争议部分应按时支付,避免一项小额争议冻结全部分成。
审计权需要可执行:审计主体是否为独立会计师;频次和提前通知;可以查看哪些订单、平台合同和关联方凭证;如何保护其他游戏和用户信息;差异超过何阈值由谁承担审计费;补付、利息和重复违约金如何衔接。只写“研发方有权审计”而不解决平台保密和数据导出,往往无法落地。
(三)证据控制与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原则上由主张付款或违约的一方举证,但对方控制关键账簿、平台结算单和原始后台时,法院可以结合证据规则评价拒不提交的后果。[10] 合同中的报告和审计条款不会自动改变法定举证责任,却能证明哪一方负有保存、披露和协作义务;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将影响法院对现有证据、证明妨碍和损失估算的判断。
电子证据还应保留形成过程。截图应关联账号、时间和完整页面;导出文件保留原格式、字段说明和哈希;邮件、企业微信和工单应可确认发送主体。财务报表、业务看板和技术日志在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不同,不能用一张“总流水截图”承担全部事实证明。
七、权利保证、内容合规与责任配置
(一)研发/权利方的保证
研发方通常更适合保证其有权许可核心代码、游戏画面、名称、音乐和第三方素材,交付物不含已知恶意代码,并披露开源组件、外包和背景 IP。保证应匹配知识边界:自研核心资产可作较强权利保证;开放素材、用户内容或发行方指定内容可按控制范围分配。
权利保证不应只写“无任何侵权”。应配套第三方索赔程序:收到通知后多快转交;谁控制抗辩和和解;不得在未经同意时承认责任;被诉素材可否替换;侵权导致下架时是否退还授权金、赔偿推广损失;责任上限是否适用于故意隐瞒权利瑕疵。
(二)发行/运营方的保证
发行方更适合对其制作的广告、本地化增补、KOL 素材、渠道接入、当地客服和营销活动负责。若其自行修改游戏内容或未经批准作出概率、付费、促销承诺,应承担相应责任。当地合规不能被一句“发行方负责”完全概括:研发方仍需提供真实申报材料、修复技术问题和实施合规修改。
双方还要决定谁回应平台、出版单位、消费者和监管机关,谁保存记录和报告事件。内部责任配置可以形成追偿,却不能对抗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或消费者责任。
(三)责任限制与损失范围
发行交易可能约定责任上限、间接损失排除和违约金。其解释要与具体违约相连。若研发方迟延交付,发行方的日常团队成本可能是本来就应承担的履约成本;特定档期丧失、已承诺资源位或不可退投放款是否可赔,则取决于可预见性、因果关系、减损和证据。公开转述的《横扫天下》案未支持测试与推广费用,正说明“已支出”不等于“违约损失”。
责任上限也不宜与全部赔偿程序混为一谈。第三方 IP 索赔、数据事件、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排除在上限之外,应明确;但无限责任同样需要评估可保险性和实际支付能力。
八、版号、出版审批与合同效力
(一)监管规则的层级与对象
《出版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确立出版活动和出版单位管理的上位框架。《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第 27 条要求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由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11]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移动游戏申报、出版单位责任和批准后上线等操作要求。[12] 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游戏审批结果持续公示游戏名称、出版单位和运营单位,是交易尽调的第一层事实核验。[13]
这些规则的直接法律效果主要在公法层面:决定能否上网出版、由谁申报和可能的行政责任。它们也通过合同进入私法:谁选定出版单位、谁准备材料、谁保证版本一致、谁回复补正、审批失败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只能分配内部工作和损失,不能把行政机关认定的责任主体改写为另一方。
(二)缺少审批不等于合同当然无效
《民法典》第 153 条区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民事行为效力;即使违反强制性规定,也要审查该规定是否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要求结合规范目的、交易安全、社会后果和当事人过错,不把行政或刑事责任简单替换为合同无效。[14]
因此,分析应分三步。第一,查明规范层级、适用对象和交易履行时点。第二,区分合同本身的目的与履行中的瑕疵:合法的发行合同因一方未及时申报,与双方以租号、套号为共同目的不同。第三,判断瑕疵影响全部合同、部分给付还是仅导致迟延、不能履行或行政责任。
如果研发方交付合格游戏,发行方负责申报却怠于提交,通常首先是协作/履行责任问题。广州爱九游与奇妙森林案的公开报道即称,委托方未及时申报版号、未按约测试并拒绝提供数据,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返还已付预分成款。[15] 该案案号和完整判决仍需复核,不能据此推出“版号风险一律由发行方承担”。
(三)租用、套用版号:违法目的改变效力判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5 年公布的案例中,A 公司自行开发游戏却与 B 公司签订表面“移动游戏授权协议”,以 11 万余元租用与游戏内容不对应的版号。法院认为真实交易架空上网出版审批制度,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双方不得通过诉讼在彼此之间分配违法所得,相关利益交行政机关处理。[16]
该案不能被简化为“涉及版号的合同都无效”。其决定性事实是游戏内容与版号不对应、双方共同以规避审批为目的,并通过图像处理、更换版号尝试过审。普通发行交易中,版号申请失败、主体变更不及时或版本偏差,需要按其规范目的、过错和可补正性分别分析。
(四)审批失败与风险分配
合同可把审批失败拆成四类原因:产品内容或技术不合格;研发方材料或权利链问题;发行/出版方未尽申报协作;政策变化或行政机关未批准。对应后果可以是修改、重新提交、延长、地区切换、预付款退还或解除。以“未取得版号”为单一解除条件,会掩盖谁导致条件未成就及已经形成的开发价值。
版号申报版本还应与上线版本建立变更流程。取得批复不是无限制更新许可;核心内容、名称、出版/运营主体或其他事项变化时,需要核验变更要求。发行合同应确保申报、商店和服务器三套版本记录能够对应。
九、违约、解除与运营终止后的处理
(一)常见违约应按给付和严重程度评价
未按时交付、长期严重 BUG、未履行推广、拒绝提供结算数据、拖欠分成和擅自停运对应不同义务。是否达到根本违约,需要结合期限的重要性、修复可能、对长期运营的影响和合同约定。游戏已经上线不意味着合同目的永久实现;如果持续崩溃、角色或物品丢失、更新长期停滞导致玩家流失,长期正常运营目的仍可能落空。
《天空之门》案公开转述称,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故障类型、频率、严重程度、修复时效和版本更新,认定上线后持续故障使长期、正常运营目的不能实现。[8] 量化的故障等级和修复时限比抽象“保证质量”更有证明力,但合同目的落空仍需用户流失、投诉、故障日志和催告记录支持。
推广义务的违反则应区分未投入与效果不佳。发行方没有支付约定预算或未购买承诺资源位,事实相对明确;已经投入但效果不佳,除非保证结果,通常不能只凭低收入认定违约。数据不透明既可能是独立违约,也可能导致付款与 KPI 无法判断。
(二)解除通知应完成法律表达与送达
《民法典》允许协商解除和法定/约定解除;主张解除的一方应以通知等方式使意思到达对方。[17] 业务邮件中的“暂停投放”“不再适合当前发行方向”“停止合作”可能只表达商业决策,未必明确援引违约并行使解除权。《横扫天下》案转述称,2017 年邮件未被认定为法律解除通知,合同到 2019 年起诉状副本送达时才解除,直接影响利息起算。[7]
解除通知至少应说明合同、违约事实、催告与整改、依据条款、解除范围、生效时点和收尾要求。合同还应约定通知地址、企业邮箱和人员变更机制。若条款要求给补救期,通知应区分催告和最终解除,避免在补救期未满时先行停服形成自身违约。
(三)继续性合同的清算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已履行部分是否恢复原状,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判断。持续许可和运营已经在特定期间产生使用利益、用户关系与收入,通常不能机械回到签约前。授权金可按期间、已上线渠道或实际利用程度清算;预付分成则核对可抵扣收入;开发费按已验收成果和可利用价值处理。
当合同部分无效或许可范围终止时,还要判断后续继续复制、提供下载或使用商标是否转化为侵权。合同解除与知识产权许可终止的时间、存量客户端下载和必要停服期应一致,避免一方为履行用户通知义务而在技术上继续运营,却被视为无权使用。
(四)玩家、账号、数据与在途收入
退出清单至少包含:新用户注册和充值何时停止;商店何时下架;停服公告和客服由谁发布;未消耗道具、订阅和退款由谁处理;账号或角色能否迁移;数据导出、合法转移、留存和删除;服务器、域名、社群和平台账号;未完成活动和赛事;渠道尾款、退款追索和税款;源代码、工具和本地化素材返还/销毁。
B2B 约定不能排除运营方向玩家承担的法定义务。研发方接续运营也不意味着玩家数据可无条件移交;数据角色、告知同意和安全措施需另行核验。为完成停运所需的有限 IP 使用,可以设置 30—90 日过渡许可,但应限定为通知、退款、迁移和关闭,不继续新增商业化。
平台账号无法转移时,应提供替代方案:发行方保留账号完成停运并导出必要信息,或研发方以新账号重新上架并通过公告迁移。签约时不设计退出,终止时往往只能在平台规则和时间压力下谈判。
十、涉外发行交易的法律接口
(一)准据法、管辖与仲裁分别成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知识产权许可有选择空间,但知识产权归属、内容和侵权仍受被请求保护地法等冲突规则影响,中国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不能由外国法选择排除。[18]
选择中国法不等于选择中国法院,选择仲裁地也不等于选择实体法。合同应分别写明:实体准据法;法院或仲裁;仲裁机构与规则;仲裁地;语言;仲裁员人数;临时措施;送达;裁决或判决拟执行地。2025 年修订《仲裁法》已于 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涉外仲裁条款应按新法和机构现行规则复核,不应继续复制旧模板。[19]
最高人民法院在 MGAME 案中曾认定,中国法选择与法院选择是两个行为;又依当时《民事诉讼法》认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新加坡法院条款无效。[20] 这一“分别审查”的方法仍有价值,但 2023 年修正、2024 年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重构了涉外管辖规则,对书面选择中国法院已取消旧有实际联系表述,并完善平行诉讼等制度。故不能把 2009 年裁定对外国法院条款的结论当作 2026 年现行规则;真实项目需要结合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中国法院受理规则和未来承认执行分别判断。
仲裁的优势在于跨境执行网络和程序灵活,但必须选择明确机构或形成有效仲裁约定。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提供基础,并允许缔约国在有限事由下拒绝执行。[21] 交易设计应先找资产:如果主要应收、平台账户或母公司资产在某地,争议解决的可执行性比中立地的名义美感更重要。
(二)税费与付款接口
跨境游戏款项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分成或复合对价;分类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收协定和发票/凭证。中国境内付款方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可能承担源泉扣缴义务。[22] 不能在不识别付款性质、受益所有人和常设机构的情况下给出统一税率。
合同至少应明确价格是否含税、谁代扣、税收协定待遇由谁申请、收款方提供何种居民身份证明、代扣凭证如何交付、税法变化如何调整。Gross-up 条款会把收款方税负转移给付款方,应明确是否适用于因收款方未提供协定材料而产生的额外税款。
服务贸易和特许权使用费跨境支付还受银行真实性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规则影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要求银行按业务类型审核交易单证。[23] 因此,币种、开票/付款主体、合同、发票或税务凭证、平台结算单和验收材料要能对应。合同有效不代表银行一定能按预定日期付款;但外汇手续困难也不当然免除付款义务,双方应约定替代账户、补充材料和合理宽限期。
(三)制裁、出口管制与付款中断
涉外发行商或银行可能受外国制裁、出口管制或平台政策影响。制裁条款不宜允许一方只凭“可能有风险”永久停止付款;应定义适用法律、受影响主体、合理证明、替代履行、资金冻结与解除权。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又可能限制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形成双向合规冲突。[24]
更可执行的条款是:通知并提供法律依据;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寻找替代银行、币种、渠道或合格关联公司;仅暂停确实受阻的部分;一定期限仍无法履行时触发终止和清算。制裁条款不能成为任意拒付条款,也不能要求一方实施中国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本地代理和平台要求
“全球发行”不应变成境外监管清单。不同国家对发行主体、消费者、年龄分级、支付和税务的要求不同,平台也可能要求当地开发者账户或特定付款主体。合同应由首发市场清单驱动:由谁确认当地准入;是否需要本地实体/代理;谁取得评级;谁承担消费者和税务登记;新增国家是否需要书面批准。无原始法源支持时,不应概括某国“必须本地代理”。
十一、代表性案例的比较观察
(一)七个样本呈现四条裁判轴线
第一条轴线是合同真实目的。版号租用案没有停留在表面授权文字,而是根据游戏内容由 A 公司提供、版号由 B 公司提供且二者不对应,识别双方共同规避审批的目的,进而否定合同效力。[16]
第二条轴线是付款对价与条件。《战甲荣耀》案把流水、双方确认、运营方实际回款和开票区分;《横扫天下》和《天空之门》转述则把授权金与预付分成、实际许可期间与未来收入区分。[7][8][9]
第三条轴线是持续履行质量。涉外本地化仲裁案关注多轮交付仍无法安装登录、合理验收和版号适配;《天空之门》转述关注上线后严重 BUG 和更新迟延。一次上线或一次验收,不排除持续性主要义务此后被严重违反。[6][8]
第四条轴线是协作与证据。爱九游/奇妙森林案报道强调委托方未及时申请版号、未按约测试、未接入 SDK 和未反馈数据;《战甲荣耀》案则因主张方无法证明付款条件而败诉。控制审批、平台和数据的一方,其协作行为往往决定条件能否成就。[9][15]
(二)案例之间不能机械类推
七个样本的公开程度不同。MGAME 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完整裁定,但其核心程序法已经修订;版号租用、奖励金和广州仲裁案来自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摘要,却未公开案号;其余三个案件仅有公开文章据裁判文书整理。后者可以帮助识别争点,不能承担精确案号、日期和金额的最终核验。
案例结果也不形成统一公式。《天空之门》以时间比例折算授权金,不等于所有继续性许可都按月份计算;《横扫天下》授权金酌返 50%,不等于研发进度自然对应一半价值;版号租用案不支持双方分配违法利益,也不意味着合法发行合同因审批失败不得返还任何款项。裁判方法的可借鉴部分,是识别对价、已履行利益、过错、监管目的和证据控制,而非复制比例。
十二、制度观察与结论
(一)发行合同是权利、控制和现金流的制度接口
网络游戏发行交易的特殊性不在于存在某个行业专属合同类型,而在于作品许可、技术开发、监管审批、平台账户、持续运营和收入结算必须同时成立。合同结构的优劣,可以用三项一致性检验:许可边界是否与实际产品和渠道一致;控制权是否与义务和责任一致;现金流定义是否与数据和凭证一致。
当三者不一致时,常见结果是:研发方给出全球独家却不能要求上线;发行方负责版号却拿不到真实权利链材料;渠道控制后台却没有披露义务;双方约定高分成却允许无限扣除;权利方保留 IP 却无法在终止后接触玩家。问题不是缺少“更强硬”的条款,而是交易结构没有把权利和履行资源放在同一主体。
(二)公法与私法需要连接,而不能互相替代
版号、出版服务资质和主体对应首先是监管问题。私法合同的任务,是把材料、协作、版本、时限、失败原因和损失后果写清;它不能创造版号的可交易性,也不能免除法定责任。合同效力判断则要精确:合法交易履行中的审批失败,主要进入违约、风险分配或不能履行;以租用、套用版号规避制度为真实目的,才可能触发公序良俗和违法利益处理。
同样,平台规则不能代替法律,但会决定合同能否履行。账号不可转移、平台结算延迟、支付规则变化和下架,都需要进入合同变更与退出机制。外汇、税务和制裁也不是一句“双方依法办理”能够解决的后台事项,它们会改变到账金额、付款时间和可执行性。
(三)结论
第一,独家发行、联运、渠道合作和 IP 授权通常是持续性混合合同,应按具体给付适用相应规则;行业名称不决定法律性质,联合运营也不当然构成合伙。
第二,授权范围应由客体、法定权利行为、地区、平台、渠道、语言、版本、期限、排他和再许可共同界定。“运营权”必须还原为著作权许可、经营决策和平台控制。
第三,交付、上线和推广义务应按可控性分类。技术指标、预算支出和资源位可以设为可验证结果;市场表现更适合作为奖金、追加投入或独家持续的条件。持续配合延期可能改变原里程碑,变更管理是证据结构的一部分。
第四,授权金、预付分成、最低保证和推广投入具有不同对价基础。名义分成比例只有与结算瀑布、数据来源、可扣项目、回款条件和审计机制共同阅读才有意义。
第五,版号规则不当然使所有瑕疵合同无效。应区分规范层级、真实目的、责任主体和可补正性;租用或套用版号、共同架空审批的交易,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触发违法利益的行政处理。
第六,解除和期限届满应以运营清算方案结束,而不是以“返还代码”结束。玩家服务、账号、数据、退款、在途收入、商店下架和过渡许可必须在签约时预设。
第七,涉外发行应把准据法、争议解决、执行地、税费、外汇、制裁和付款路径分别设计。2009 年 MGAME 案仍可说明准据法与管辖相互独立,但其旧法下实际联系结论不能替代 2026 年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四)研究限制与人工复核重点
本研究的主要限制是部分游戏合同裁判全文不可得。C-05 至 C-07 的程序、金额和裁判理由必须在用于正式法律意见前复核;C-01、C-02、C-04 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布,但未披露案号。本文未形成对账审计争议的完整判决组,相关结论主要来自合同解释、证据控制和奖励金案例。涉外部分只处理中国法与程序接口,没有对具体国家的本地发行规则作无来源概括。税务、会计和数据迁移均需在具体事实下另行专项判断。
参考资料
本文参考公开法律、监管文件、法院与仲裁机构材料;部分裁判仅有公开转述,具体限制见“研究限制与人工复核重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7 条及合同编通则,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29—936 条委托合同规则,特别是第 933 条;混合合同是否整体适用任意解除仍须结合不可分性、期限利益与诚信原则判断。同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0、26、29 条,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 。
[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8、18、19 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载国务院法规文本:https://www.cac.gov.cn/2013-02/08/c_12648744.htm 。
[5] Apple App Review Guidelines:https://developer.apple.com/app-store/review/guidelines/ ;Google Play Developer Policy Center:https://play.google.com/about/developer-content-policy/ ;Steamworks Documentation:https://partner.steamgames.com/doc/home 。平台规则持续更新,实际签约时需再次核验。
[6] 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仲知识产权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一)|游戏出版合同纠纷案——涉外游戏“本地化”版本交付标准认定》,2026-04-20: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U1MTQyMw==&mid=2650465046&idx=1&sn=f83f2b02ac2144749504077e43cbfe24 。公开稿匿名且未披露案号。
[7] 王丹:《从典型案例看游戏研发发行合作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2026-04-09,载“网络法实务圈”: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Nzc5MTI3MQ==&mid=2247548561&idx=1&sn=1c5f4f484749701289d8a53725a292c6 。文中列《横扫天下》案号为(2020)京 73 民初 1156 号;另有(2019)京 0101 民初 17453 号程序信息。本研究未取得裁判全文,案号、日期与裁判金额需人工复核。
[8] 同上,文中列《天空之门》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 2165 号,并转述 36 个月授权期、15 个月实际运营及返还 1,750 万元授权金。本研究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取得该文书全文。
[9] 《一游戏开发商凭“流量”向运营公司索要 600 万奖励金被驳回》,中国法院网稿、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官网转载,2021-12-01:https://jmstl.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7043 。公开稿未披露案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书证提出、电子数据和证明妨碍的规则;现行文本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以标题检索:https://flk.npc.gov.cn/ 。
[11]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 7、10、27 条,中国政府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59103.htm 。该文件为部门规章,引用时不得误称法律或行政法规。
[12]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2016-06-02:https://www.nppa.gov.cn/xxgk/fdzdgknr/zcfg_210/gfxwj_215/201606/t20160602_4684.html 。
[13] 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审批结果公示:https://www.nppa.gov.cn/bsfw/jggs/yxspjg/index.html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3、15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18 条,2023-12-05 起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
[15] 游戏日报:《没版号,阿里游戏想“要回”100 万预付分成款被法院驳回|游戏解读》,2024-04-23:https://caifuhao.eastmoney.com/news/20240423201629456729130 。该文据广州爱九游与奇妙森林裁判文书整理,但页面未披露案号,属二手材料。
[16]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律故事|非法租用游戏版号,法院:合同无效!》,2025-07-14: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yOTc3MjY5Mg==&mid=2247513476&idx=1&sn=f8bf0d1cc476dadf012807da49fcf41e 。公开稿未披露案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62—566 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见注 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41、48—50 条,中国人大网:https://www.npc.gov.cn/npc/c2/c10134/201905/t20190522_175816.html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年修订),2026-03-01 起施行,中国人大网: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 。
[20]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 4 号《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 MGAME 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12-2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c5fcc46c1ce0208149682f05f439d.html 。
[2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1958)缔约与文本入口,联合国条约库: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XII-1&chapter=22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机关公开入口: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7103038.html 。具体税率和协定待遇必须按付款事实另核。
[2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https://www.safe.gov.cn/hunan/2020/0902/1489.html 。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35.htm ;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 年第 1 号令:https://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101/2021010302971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