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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 / 用户权益

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与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从权利束视角分析网络游戏充值、账号、道具、交易、封禁、未成年人消费与停服清算。

充值、账号、道具、交易与停服

研究截止日:2026 年 7 月 22 日
本文为基于公开法律、法院材料与行业资料的研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或争议的法律意见。

摘要

网络游戏不是一次性交付的软件,而是由注册、实名、充值、随机抽取、竞技、社交、交易、处罚和停服连接而成的持续性数字服务。用户通过金钱、时间和技能投入形成的账号、游戏币、道具、皮肤、等级与资格具有不同程度的财产价值;运营者同时控制服务器、身份系统、规则、数值和生命周期。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玩家所有—平台保管”或“平台所有—玩家无权”关系,而是以网络服务合同为基础、由多项权能组成的复合利益结构。

《民法典》第 127 条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保护入口,但没有直接创设某一种物权,也没有给出权利变动和对抗规则。司法实践因而更多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入。账号通常兼具身份凭证、合同地位和数据集合属性;闭环游戏币更接近预付对价与服务请求权载体;可交易道具的排他支配和市场交换特征较强;不可转让皮肤、等级和竞技资格则更受合同规则、运营周期和身份关系制约。采用“权利束”而非单一所有权模型,更能解释账号转让在买卖双方之间可能有效、却未必能对抗运营者的现象。

格式条款是游戏治理的必要基础,却不是平台单方裁量的免责许可证。禁止转让、封禁、数值调整、自动续费和停服条款,要同时接受提示说明、内容公平、目的正当、措施比例和程序保障审查。未成年人充值也不能只看实名认证结果或退款比例:应分别判断实际操作者、行为能力和追认,平台是否履行实名、防沉迷与异常识别义务,以及监护人对设备和支付工具的管理过错。现有案例呈现全额返还、部分返还与不返还三类结果。

本研究比较 18 个案例样本。较稳定的司法方向包括:保护合法取得的虚拟利益,但不保护外挂打金等非法来源;允许运营者对有充分证据的严重作弊实施相称封禁;要求交易平台在其控制范围内保障交易安全;损失估值优先参考合法、公开、临近损害时点的交易市场,而非简单等同历史充值;停服公告不能替代未消耗权益清算、数据处置和投诉处理。仍待统一的问题主要是账号转让限制的效力边界、代练合同的效力、未成年人返还中的监护过错处理,以及 2009、2016 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相关规章废止后的适用层级。

关键词: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网络虚拟财产;格式条款;未成年人充值;账号交易;封禁;停服


一、问题提出、范围与方法

网络游戏用户争议常被压缩为“充的钱能否退”“账号是不是我的”。这两个问题都过于粗糙。用户支付人民币后,可能得到闭环代币、一次抽取机会、一件永久皮肤、限时订阅或赛季资格;它们的可转让性、可持续性和救济方式并不相同。即使同为账号,实名注册人、实际使用人、出资人和第三方受让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主体。

运营者也不是传统保管人。它持续维护服务器、调整规则、打击作弊、提供客服,并对未成年人、实名和网络安全承担法定义务。允许其毫无限制地修改数值和永久封禁,会把用户投入置于单方控制之下;反过来,把每一项数值和规则永久冻结,又会使持续运营和生态治理无法进行。因此,研究重点应从“谁绝对所有”转向四个可验证问题:权利来源是什么、权能范围是什么、限制目的是否正当、违反义务后可以获得何种救济。

本报告采用规范分析和案例比较。规范层面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防沉迷文件和电子商务法为主;案例层面编码 18 个公开样本,比较争议类型、用户行为、平台措施、请求权基础、结果与理由。平台协议仅用于观察行业合同安排,不作为法律规范。

同一事实可能产生多条请求权。误封既可能是运营者不当解除合同,也可能侵害用户的财产利益;卖家找回账号可以构成合同违约,骗取价款还可能触发刑事调查;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冻结资金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和电子商务安全保障问题,批量为非法来源游戏币提供渠道则可能进入竞争法。研究中应先识别直接相对人,再决定请求恢复服务、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停止不正当竞争还是追究犯罪。请求权不同,举证对象、损失范围和被告主体均会变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9 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明令废止。2016 年网游运营通知和 2009 年虚拟货币通知仍见于主管部门网站或法院说理,但前者的部分处罚依据建立在已废止规章上,后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状态也需要进一步确认。[1] 本报告仅把二者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审判实践中的参考口径,不把它们与法律、行政法规同级表述。

二、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控制

(一)持续性、复合型的网络服务合同

用户完成注册、勾选协议并开始使用服务后,通常与运营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它不是《民法典》合同编列明的典型合同,而是包含软件许可、服务器接入、身份管理、虚拟物品提供、支付结算、社区治理和客服协助的复合型无名合同。免费注册并不否认合同存在;广告、数据与付费转化也可能构成运营模式的一部分。充值、订阅、抽取和购买道具,则是框架合同下的一次或一组具体给付。

个人为娱乐生活需要接受游戏服务,原则上可以进入消费者法保护范围。但用户之间偶发转让账号、职业陪练经营或平台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竞争纠纷,未必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先确定主体和交易目的,再选择法律,是避免把所有网游纠纷都套入消费者法的第一步。

点击同意可以成为合同成立方式,却不当然证明所有链接文件均进入合同。依《民法典》第 496 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按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重大利害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 497 条进一步否定不合理免除、减轻平台责任或限制、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有歧义时,第 498 条要求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2]

因此,“注册即视为阅读所有规则”“继续登录即同意以后全部修改”不应成为平台免于证明的捷径。对封号、清空、自动续费、争议解决和停服清算等条款,运营者至少需要证明版本、展示位置、同意过程、重要提示和修改通知。规则更新若实质减少已付费用户权益,尤其不宜仅靠后台替换文本并追溯适用。

(二)平台规则的双重性质

游戏规则一方面是合同内容,另一方面是维护多人生态的治理工具。禁止外挂、刷金、恶意掉分和骚扰,既保护运营者,也保护其他正常用户。司法审查不宜把平台规则一概视为压迫性格式条款,也不能因为其具有治理目的就停止审查。

更可行的审查框架包括五层:

  1. 进入合同:规则是否在行为发生前有效展示,重大限制是否显著提示;
  2. 目的正当:是否为公平竞技、实名、防沉迷、安全或第三人权益;
  3. 事实充分:检测规则、日志、举报和人工复核能否形成证据链;
  4. 措施相称:违规次数、主观恶意、影响范围与处罚期限是否匹配;
  5. 程序可纠正:是否说明事实与依据、保留申诉和复核、保存证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的外挂封禁案中,用户先因外挂被限制匹配 30 日并收到再次违规将永久封停的提醒,后又多次触发检测并被举报,最终永久禁登。法院认为处罚条件成就、措施与违规相称,驳回解封和赔偿请求。[3] 该结论建立在规则、证据和递进处罚之上,不能反向概括为“协议写了永久封号,运营者即可任意封号”。

(三)消费者法的补充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禁止经营者借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条例又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提供信息,并对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在接受服务前和续费日前显著提示。[4] 游戏订阅应明确价格、周期、扣款时间、取消路径和取消效果,不能把取消入口藏在多层页面,也不宜在用户删除客户端后继续扣款而不作续费提醒。

“虚拟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同样不能覆盖所有场景。在线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可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前提是属于法定例外并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排除瑕疵履行、误扣款、欺诈、未成年人行为无效、停服未清算等法定救济。运营者应把“无理由退货例外”和“有原因的违约/无效返还”分开。

消费者法还会改变举证和信息结构。用户无法直接观察服务器概率、反作弊阈值、数值热更新和后台退款公式,而运营者能够低成本保存并调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功能、费用和限制所作的宣传,可能成为合同内容或交易决定的重要基础。若广告称某皮肤“永久保留特效”,实际专项规则又允许随时删除,不能只引用后者;应同时审查显著程度、发布时间以及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理解。

惩罚性赔偿须保持严格条件。消费结果不满意、概率未抽中、正常平衡性削弱,并不等于欺诈。主张欺诈通常需要证明经营者在交易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并作出支付。服务器实际概率与公示长期不一致、明知活动奖励无法发放仍销售,可能比单纯服务瑕疵更接近欺诈;技术故障被及时披露和纠正,则通常仍在违约或补救范围内。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一)第 127 条的功能:保护入口,不是物权定性

《民法典》第 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 条文确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值得进入法律保护视野,却没有规定它们一律属于所有权,也没有说明公示、转让、善意取得、担保和执行规则。把它直接表述为“民法典已经确认玩家拥有游戏道具所有权”,超出了条文文本。

理论上的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和复合权利说,各自捕捉了部分事实。物权视角能解释用户对可交易道具的排他支配和第三人侵害;债权视角能解释一切利益依赖运营者持续提供服务、受合同和生命周期限制;新型权利说强调数字客体的技术控制与多主体共治;复合说则允许同一客体在不同关系中呈现不同属性。就当前成文法和案例而言,以具体关系为单位拆分权能,比先决定一个抽象物权名称更稳妥。

(二)五类客体不宜同质化

客体 主要功能 用户较强的权能 主要限制 更合适的起点
游戏账号 身份、合同入口、数据集合 登录使用、请求安全、依法查询/处置 实名、账号体系、不得共享、运营周期 合同地位+身份凭证+数据利益
闭环游戏币 兑换游戏服务或道具 使用、按规则兑换、停服时清算未使用余额 不得回兑、仅限特定游戏、来源合法 预付对价/服务请求权+财产利益
可交易道具 使用并在规则内交换 排他控制、使用、收益和规则内处分 交易市场、来源、有效期、数值调整 物权性较强的复合数字利益
不可交易皮肤/道具 个性化展示或功能 持续使用、请求按约提供 账号绑定、不可让与、运营终止 合同使用权/服务权益
等级、段位、资格 记录成就、准入活动 在本人账号内展示和使用 高度人身化、公平竞技、赛季重置 身份化合同利益

大型平台协议也体现这种差异。腾讯协议将游戏账号定义为登录、使用服务的标识和凭证,将虚拟道具定义为游戏服务的一部分,并限制转让、出租、借用和代练。[6] 这些条款能够证明行业如何安排合同,但“协议把账号所有权写给平台”并不能消灭用户对已付费内容、账号安全和数据的全部利益;同样,用户投入大量金钱也不当然使其取得对账号系统、软件或服务器的所有权。

(三)合法来源是保护前提之一

虚拟财产的技术可控和市场可换,并不意味着任何来源都值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第三方游戏币交易平台。法院一方面承认用户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享有受保护利益,另一方面指出利用外挂等破坏程序的方式取得的游戏币不应受保护;平台明知可能存在非法打金仍提供便捷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为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服务并赔偿 303 万元。[7]

这一区分把“可交易性”从二元命题改为来源治理问题。运营者不能仅以“所有第三方交易均不受保护”回避用户的合法利益;交易平台也不能仅以“玩家有处分权”免除对异常产出、批量账号、价格偏离和外挂线索的治理。

四、充值、随机抽取、订阅和运营变更

(一)充值不是单一法律行为

“充值”至少包括四种结构:购买闭环游戏币;直接购买确定道具;购买随机抽取机会;购买有期限的会员或战令。返还与违约判断必须先识别用户获得什么。购买 1000 钻石后已全部兑换并消耗,与账户尚有 1000 未使用钻石,停服时的剩余利益明显不同;购买永久皮肤后核心功能被删除,也不同于一般数值平衡。

经营者应在支付前明确法定货币金额、获得内容、数量、有效期、适用范围和重要限制。2016 年网游运营通知还要求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全部可能结果和真实有效的概率,公布抽取结果并保存不少于 90 日记录,同时要求充值消费确认和不少于 180 日的充值消费记录。[8] 但该通知部分执法依据所援引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 2026 年不能未经核验就把全部条款表述为现行行政处罚依据。即使如此,虚假概率、公告与服务器配置不一致,仍可能构成合同违约、侵害知情权;达到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并诱使交易的程度,还可能进入消费者欺诈审查。

概率合规不等于在页面写一个百分比。至少需要四组证据对应:策划和审批版本、前端展示版本、服务器实际配置、抽取结果和变更日志。版本更新若调整概率,应确定生效时点,避免宣传页、客户端和服务器出现不同口径。

(二)自动续费与退款

自动续费涉及持续授权而非一次确认。实施条例要求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日前显著提示,目的是让消费者在每个续费节点仍有真实选择。[9] 合理机制应包括:默认不预勾选或至少单独确认;清楚显示扣款周期与价格;续费前提醒;在与开通同等便利的路径取消;取消后说明当期权益何时终止。

退款则需要分类:

  • 重复扣款、未交付、服务器错误:以恢复原状或退款为主;
  • 已交付且正常消费:通常不当然退还历史充值;
  • 概率/功能与承诺不符:按违约、欺诈或价格减损处理;
  • 未成年人行为无效:按行为能力和返还规则处理;
  • 停服:清算未使用币、未到期订阅和运营者承诺的其他余额;
  • 用户重大违规导致合同解除:审查处罚依据和相称性,不当然退还全部历史消费。

(三)版本变更、合区、回档与数值调整

持续运营必须保留一定调整空间。问题不是平台有没有调整权,而是调整是否跨越合理边界。可以用六项因素衡量:调整是否为平衡、安全或合规所必要;是否事先说明;是否影响付费内容的核心用途;是否追溯剥夺已取得利益;是否提供替代物、迁移或补偿;用户是否有退出和申诉选择。

一般平衡性数值调整、赛季重置通常属于用户可预见的游戏规则;把“永久”出售的核心功能删除、将可交易道具突然绑定、回档抹去真实付费结果,则可能实质变更主要给付。格式条款概括授权平台“随时修改一切内容且不承担责任”,不足以排除个案中的诚信、比例和消费者公平审查。

五、未成年人充值、防沉迷与监护责任

(一)先判断行为效力,再判断平台和监护责任

《民法典》以行为能力为起点:不满八周岁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充值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十六周岁以上、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

这套规则与平台责任是两条线。即使平台已经实名并接入防沉迷,实际由未成年人操作、且交易明显超出适龄范围,仍可能因监护人不追认而无效;反之,平台存在实名漏洞,也不使每一笔未成年人小额消费当然无效。法院需要分别回答:是谁操作、交易是否适龄、是否追认;平台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监护人是否对设备、账号和支付密码疏于管理。

(二)案例呈现三类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中,小学五年级学生在约 22 分钟内四次购买点卡共 5949.87 元,显著超出年龄、智力相适应范围,监护人不追认,法院判令全额返还。[11]

北京四中院审结的另一案件中,15 岁学生冒用母亲身份、多次小额充值近 5000 元。法院认定平台已接入实名系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故意设计漏洞或欺诈;监护人在孩子此前已有大额充值的情况下仍未妥善管理设备、微信和支付密码。最终仅返还 2000 元,二审维持。[12] 这说明监护过错在实践中会影响返还或责任范围,但其在《民法典》第 157 条返还结构中的法理基础仍有争议:行为无效后的返还与缔约过失、侵权或监护责任应如何衔接,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路径。

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例则构成另一反例:16 岁用户在游戏技能平台充值约 20 万元,同时以陪练获得 26 万元收益,其公会总收入约 153 万元。法院根据其持续收入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退款。[13] 该判断高度依赖具体收入事实,不能泛化为“16 岁做过陪练即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三)实名认证是证据,不是不可反驳推定

2021 年防沉迷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接入实名验证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用户提供服务,并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段。[14] 实名结果决定平台应采用何种产品限制,却不必然证明每一笔支付都是实名成年人亲自完成。未成年人可能冒用家长身份、使用家庭共享设备、租用账号;运营者也可能掌握设备切换、时段、操作模式、支付账户和客服记录等更接近真实操作者的证据。

较合理的举证结构是:监护人先提出未成年人操作的初步证据,如年龄、设备、支付来源、操作时段、聊天或自认;运营者再就其控制的实名、登录、设备、游戏和支付日志说明。只提交身份证照片而不能解释异常设备和密集大额支付,不宜当然免责;监护人仅以“孩子说是他充的”而没有支付或操作证据,也未必足够。

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按以下证据链拆解:

待证事实 监护人侧常见材料 运营者侧常见材料 判断意义
实际操作者 学校作息、设备占用、聊天、自述、录屏 登录设备、IP、操作时段、行为模式 决定是否进入行为能力审查
是否超出适龄范围 年龄、单笔/累计金额、家庭收入、交易密度 商品内容、消费频率、限额和提醒 判断行为有效、待追认或无效
是否追认 家长知情后的继续使用、沟通和退款时间 客服记录、道具消耗、后续登录 影响待定行为是否转为有效
平台是否尽责 异常支付、申诉与响应 实名结果、人脸核验、防沉迷、提醒和拦截 判断平台独立的合同或法定义务
监护过错 设备、密码、支付工具管理情况 既往退款和风险提醒 影响部分案例中的过错分担

退款机制还应防止二次伤害和欺诈利用。平台可以要求必要的身份、监护关系、支付与操作证明,但不宜无差别索取与争议无关的家庭隐私;核实后应说明返还计算、道具回收、账号状态和复核渠道。对重复申请、成人冒充未成年人等风险,应通过日志关联和支付验证处理,而不是把全部证明困难推给真实监护人。

六、账号交易、租号、代练与第三方平台

(一)账号交易应区分内外两层效力

用户协议普遍禁止账号转让。判断其效力不能只有“有效/无效”一个层次。第一层是买卖双方内部关系:若交易标的、价格和交付清楚,且不存在违法目的,卖家交付后又通过实名申诉找回,法院可能按违约处理。灌云法院案例即判令卖家返还 4000 元并支付调减后的 1200 元违约金。[15]

第二层是交易能否对抗运营者。广州互联网法院一起案件中,用户购买他人实名账号后充值 112 万余元,停服后以虚拟财产损失起诉运营者。法院认为账号转让未经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同意,对运营者不发生效力,实体合同权利仍由实名人享有,裁定驳回非实名受让人的起诉。[16] 这不等于受让人对转让人没有任何权利,也不等于所有账号买卖当然违法;它说明合同地位转让、实名公示和双方内部买卖应分开处理。

对账号转让禁令的审查可考虑:账号是否与社交、支付或多款产品绑定;运营者是否提供官方变更路径;实名和防沉迷是否会被架空;禁止范围是否把可独立转让的游戏内道具一并锁死;平台是否一边允许官方交易、一边无差别封禁同类非官方交易。安全和实名目的通常能够支持较强限制,但条款仍应清楚、显著且保持一致执行。

(二)交易平台不是天然免责的中介

广州互联网法院账号交易案中,买家支付 7272 元后向假冒客服的卖家提供验证码,卖家操作确认收货。法院认为用户保管验证码不慎有过错;平台接报后本可冻结交易、重置密码和限制资金,却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终判平台赔偿 3636 元。[17] 平台责任由其实际控制力决定:只要能够控制账户、结算或争议资金,就不能以“交易双方自行负责”完全退出。

对游戏币和道具交易,平台还需要来源治理。异常高频产出、批量新号、显著低价、外挂关联和洗钱路径,都会提高审核强度。最高法 2025 年案例并未否定所有第三方交易,而是要求平台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服务。这种“来源可证”标准,比全面禁止与完全放任都更接近比例原则。

交易平台的最低治理闭环可以分为上架前、交易中和争议后三段。上架前核验卖家身份、账号控制权、实名是否可合法变更,以及虚拟物品来源;交易中采用托管支付、换绑验证、异常价格与批量交易识别;接报后及时冻结未结算款、保存聊天和验证码操作记录、限制继续提取并协助司法取证。平台承诺“包找回赔付”时,还会产生高于一般信息中介的合同义务。反之,用户绕过平台私下支付、主动交出验证码,会影响责任比例但不当然免除平台对可控资金的止损义务。

(三)组织化租号的竞争法边界

北京海淀法院把长期、大规模、经营性租号与用户少量、偶发、非经营性的借号区别开来。前者干扰实名和防沉迷,减少运营者交易机会、增加治理成本并损害正常用户体验,构成不正当竞争;平台被判赔 15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17400 元。[18]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另一案件也认定,大规模、高频租号使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人分离,即使租号平台采用人脸识别防止未成年人使用,也不能消除对实名制度和竞争秩序的结构性破坏,维持 500 万元损失及 10 万元合理开支。[19]

两案的重点是经营规模与系统性影响,而不是把一次家庭成员借号直接等同于不正当竞争。对创业平台而言,是否统一发布账号、控制登录、参与结算、提供绕过实名的技术方案、从交易持续抽成,是从偶发民事行为走向平台竞争法责任的关键事实。

(四)代练合同效力仍有分化

代练并非单一业态:可能是纯人工完成重复任务,也可能影响排名、公平匹配,甚至使用外挂和绕过防沉迷。北京西城法院在 31 个账号被冻结案中认为,金钱或外挂“走捷径”破坏竞技共同体公序良俗,代练委托合同无效,判令返还 19350 元佣金。[20]

其他法院则在违约和过错框架下处理。昆明五华法院案件中,用户购买代练后账号因外挂永久封禁,法院确认账号残值和服务费合计 4170 元,由用户与代练公司各承担 50%;[21] 芜湖弋江法院案例把账号与装备损失酌定为 1 万元,考虑玩家明知共享风险自担 30%,代练人赔 7000 元。[22] 因此,“所有代练合同均有效”或“所有代练合同均无效”都不符合现有样本。应审查是否作弊、是否影响其他玩家、是否绕防沉迷、代练方作何承诺,以及用户对风险的明知程度。

七、封禁、回档、被盗与证据责任

(一)封禁是合同治理措施,也可能构成违约

永久封禁会同时切断账号访问和虚拟利益使用,应有比临时禁言更高的证据与程序要求。平台至少应保存:适用的规则版本、异常检测指标、原始日志、用户设备和时间、举报与复核记录、处罚通知、申诉和回复。仅提交客服结论或无法复核的“系统检测到异常”,难以回应误封争议。

用户也负初步举证义务,包括账号归属、正常使用、充值和损失。由于核心日志由平台控制,在用户已提出具体误封线索后,平台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关键证据,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格式条款如果允许平台“无需理由、无需通知、永久封号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免责范围过宽,不能替代法院对具体事实和措施比例的审查。

回档和道具调整与封禁类似。紧急回档为修复复制漏洞可能正当,但应界定时间窗、保存快照、恢复合法交易并补偿无过错用户;长期、无差别回档且不说明原因,会把运营技术风险转嫁给用户。

申诉机制不是纯粹客服体验,而是降低误判风险的合同程序。有效申诉至少应让用户知道处罚对象、主要事实、规则版本、处罚期限和可提交材料;复核人员应能访问原始日志,而不是重复机器人结论。对涉及反作弊算法和安全秘密的内容,平台无须公开可被绕过的全部阈值,但可以通过时间段、行为类型、复核结论和可信第三方验证,在安全与可争议性之间取得平衡。

误封的救济也应分层。短期错误限制可通过立即解封、恢复赛季资格和合理补偿修复;导致稀有活动错过、交易失败或账号贬值的,需要审查可预见性和证据;公开把用户标注为作弊者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产生名誉或个人信息争议。用户无法证明具体金额时,不应当然获得全部累计充值,但平台也不能因估值困难免除恢复原状和说明义务。

(二)账号安全是双方义务

俞彬华案中,用户密码较弱且未选用更高等级防护,对价值 1180 元红钻券被盗负主要责任;平台默认防盗不够周密,接报后又未保存财产流向,负次要责任,赔偿 40% 即 472 元。[23] 这类案件不以“密码由用户保管”结束,而是比较双方在风险发生前后的可控措施。

2025 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另一案例形成反例:用户密保被替换,运营者发送了绑定提醒,接报后追踪并找回装备。法院认为运营者已尽合理安全和止损义务,驳回用户直接恢复装备的请求。[24] 综合两案,平台责任通常取决于四个节点:默认安全是否合理、异常是否被识别并提醒、接报后是否及时冻结与追踪、是否保存可供争议处理的日志。

八、虚拟财产损失的证明与估值

(一)救济顺序

虚拟财产损害不应一律货币化。若数据仍在且恢复不会损害第三人或生态,恢复账号、回滚错误、返还道具可能更接近完全履行。恢复不可能、成本明显过高,或道具已流入善意交易链时,再讨论等值替代或金钱赔偿。

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账号与自己的关系、损害前的物品及数量、损害事件、被告行为与损失因果关系、价值依据。截图应保留时间、服务器和账号标识;充值账单只能证明投入,不能单独证明损害时的剩余价值。运营者则掌握库存、交易、登录和处置日志,负有相应协助和说明义务。

(二)估值方法

  1. 市场法:优先使用官方或游戏内合法、公开、活跃的临近成交价;
  2. 成本法:直接购买价格、为取得道具所需的合理成本;
  3. 收益法:仅适合有稳定、合法收益且可证明的职业化账号,慎用;
  4. 综合酌定:充值、稀缺性、使用期限、装备、时间精力、封禁期限、游戏生命周期和折旧。

张某诉曹某案中,代练人转走 44 种虚拟财产。运营者无法定价,评估机构也不能回溯受损时价值;法院采用游戏内公开拍卖行、接近被盗日期的最低交易价,计算损失 31324.81 元。[25] 该方法的优势是来源合法、时点接近、可复核。未经运营者许可的第三方平台挂单价、卖家喊价或极端稀有物品的孤立价格,证明力通常较弱。

历史充值不应与账号价值直接画等号。充值可能已转化为过去的娱乐体验,道具可能贬值,账号也受封禁期限和生命周期影响。但“投入时间没有官方价格”也不意味着一律归零;当时间投入形成可交易稀缺成果、职业收益或显著提升账号等级时,可作为综合估值因素,前提是避免把个人情感价值无限货币化。

九、停服、下架与运营终止

(一)停服义务不是一则公告

停服把持续合同推向终止,至少需要处理六条线:停止新注册和充值;向官网、客户端、支付渠道和高价值休眠用户有效通知;提供迁服、数据导出或替代服务;清算未使用游戏币、未到期订阅和承诺余额;保存必要日志并依法处置数据;保留客服和争议窗口。

2009 年虚拟货币通知提出计划终止产品和服务应提前 60 日公告,并以法定货币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26] 西安新城区法院 2025 年停服案例继续援引这一口径:玩家累计充值 3 万余元,一年多未登录;运营者虽提前公告,却未在对用户可见的公告中列明完整退款方案和截止日,停服后数据被清空。法院按运营者向应用商店备案的差额公式判退 1.2 万元及利息,同时考虑用户长期未关注公告。[27]

该案说明,公告期限合规不等于清算完成。运营者内部向渠道备案的方案与面向用户的公告不一致,会产生额外合同风险。用户接受的“转入另一款游戏”“发等值礼包”可以是替代方案,但不宜由运营者单方强制,尤其在替代产品、服务器或使用期限明显不同的情况下。

通知是否有效不能只看官网是否曾出现一则公告。移动游戏用户可能长期不访问官网,运营者又掌握账号内消息、登录弹窗、绑定手机、应用商店、支付渠道和社区等多种触达方式。对仍有高额余额、长期订阅或近期充值的用户,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多渠道通知更符合诚信。公告还应写明停止充值、下架、停服、迁移和退款的不同日期,避免把所有动作压在同一天。

停服决策前应冻结新的长期付费承诺。若运营者已实质决定三个月后终止,却仍销售一年期会员或以“永久”刺激消费,而没有显著披露预定终止,可能构成信息不完整甚至误导。发行商、渠道商和研发方的内部责任分配不能对抗用户:对外合同主体应先完成用户清算,再按 B2B 合同追偿。

(二)停服时应分层清算

  • 未使用闭环货币:与预付资金最接近,优先返还或提供用户真实接受的替代;
  • 未到期订阅/战令:按剩余期限和已提供服务比例处理;
  • 已消费道具:不能仅因停服退回全部历史购价,但需审查销售时承诺的使用期限和停服时间;
  • 永久道具:平台协议通常把“永久”解释为运营期内永久,必须显著说明;过早停服或销售后很快终止可能触发诚信和缔约信息审查;
  • 等级与时间投入:优先迁移、纪念导出或可验证数据证明,金钱赔偿取决于合同承诺和可量化损失;
  • 非实名受让账号:先处理谁有权对运营者主张,再保留其对转让人的合同救济。

用户协议如果只规定运营者“可随时停服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通知、退款和数据安排,既不能满足格式条款公平要求,也不足以覆盖消费者对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请求。

十、代表性案例比较与司法趋势

18 个样本不能代表全国胜诉率,但可以识别几条方向。

第一,法院倾向承认虚拟利益的财产性,却避免一律定为所有权。外挂封禁案称用户权益受协议、来源和运营周期限制;被盗估值案则允许用户对第三人主张具体财产损失。二者并不矛盾,因为所处关系不同。

第二,司法把“合法来源”和“诚信使用”作为保护门槛。合法取得的游戏币可保护,外挂打金不保护;账号买卖中的卖家找回构成违约,购买他人实名账号却未必能对抗运营者;代练中使用外挂或破坏竞技公平,会导致无效或显著减责。

第三,平台责任围绕控制力展开。交易平台能冻结资金却不处理,可能承担责任;游戏运营者默认安全不足、接报后不保存流向,也会分担损失;反之,已作异常提醒、追踪和恢复的,不因发生盗号就当然赔偿。

第四,未成年人案件从“看实名”转向“看实际操作者+交易结构+双方过错”。全额返还、部分返还与不返还并存,差异来自年龄、金额、时间密度、既往行为、收入来源、平台措施和监护管理。

第五,损失计算正在从“累计充值”转向“剩余利益”。市场法、官方交易记录、相近时点价格、封禁期限和游戏生命周期共同进入判断;停服也区分已消费体验与未使用余额。

第六,竞争法扩大了第三方平台治理维度。经营性租号和非法来源游戏币交易不再只是运营者与单个玩家的合同争议,而被评价为对实名、防沉迷、用户体验、网络安全和竞争秩序的系统性影响。

十一、理论分歧、制度空白与研究结论

(一)仍未解决的四个分歧

  1. 权利类型缺乏专门规则。 第 127 条没有解决虚拟财产的公示、善意取得、继承、执行、担保和破产清算。不同游戏技术结构差异巨大,统一物权化也可能过度。
  2. 未成年人返还与监护过错衔接不清。 无效返还、平台过错、监护责任和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如何排序,案例存在不同处理。
  3. 账号转让缺少标准化路径。 绝对禁止可以保护实名和安全,却把实际市场推向私下交易;官方换绑或托管交易能否在不破坏实名的前提下开放,尚缺制度设计。
  4. 专项运营规则出现衔接空档。 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概率、充值记录和停服清算仍大量依赖旧部门通知、消费者法与个案合同解释,层级和执法机关需要更明确。

(二)研究结论

本研究的第一结论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采用“场景化权利束”模型。账号不是单纯物,也不是运营者可以任意处置的编号;游戏币不是法定货币,却可能代表尚未履行的预付服务;道具的可交易性、来源、有效期和技术控制决定权能强弱;等级和资格具有更强身份性。第 127 条要求保护,但具体保护仍需回到合同、侵权和专项规范。

第二,用户协议必须从“无限授权书”转变为“可审查的治理章程”。平台应说明规则版本、处罚证据、数值调整边界、自动续费和停服清算;重大限制既要进入合同,也要内容公平。对严重作弊进行永久封禁可以正当,但其正当性来自明确规则、充分证据、递进处罚与比例,而不是平台身份本身。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需要产品证据系统而非只靠退款客服。实名、防沉迷、异常充值识别、设备和支付日志、监护人申诉、分级审查应形成闭环。实名认证通过不是不可反驳证据;监护人也不能把设备和密码管理责任全部外包给平台。

第四,第三方交易、租号和代练的边界应从“是否存在交易”转向“是否可验证合法来源、是否破坏实名和公平、平台控制力多大”。偶发的个人交易与长期组织化平台服务应区别;交易平台应建立来源证明、异常检测、资金冻结和争议处理。

第五,停服是合同清算,不是运营公告。运营者在上线时就应设计停止充值、公告触达、迁服、未消耗权益退款、数据导出和客服保留方案。把所有历史充值全额退还并不符合消费已经发生的事实,但只公告不清算同样不足。

十二、研究限制

本报告主要依赖公开案例和法院摘要。许多地方法院典型案例没有披露案号或全文,无法统一核查证据细节,也不能进行代表性统计。平台协议会动态更新,正文引用只能证明访问日文本。2016 年概率公示通知和 2009 年虚拟货币通知的现行清理状态仍需主管部门目录或正式答复补强。本文未系统覆盖游戏数据、个人信息、发行合同和知识产权问题;具体项目还需结合游戏规则版本、支付链路、服务器日志、版号和渠道合同单独分析。


参考资料

[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6—498 条,见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

[3] 广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利用外挂而被‘永久禁止登录’”案,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期)》,2025-04-2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见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7 条,见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

[6] 腾讯:《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访问于 2026-07-22。平台协议仅证明合同文本和行业安排。

[7]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 4 例,(2022)粤73民终3597号、(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

[8]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六)、(七)、(十二)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显著提示的规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8—20、145 条,见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

[11]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案例 3,2023-03-15。

[12]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身份充值游戏 法院:不支持全额退款》,2024-10-16。

[13] 广州互联网法院:连某诉 A 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期)》,2024-04-26。

[14]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2021-08-30。

[15] 灌云县人民法院案例,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花 4000 元买的游戏账号被卖家申诉找回,法院判了》,2024-11-06。

[16] 广州互联网法院:张某诉 A 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载《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期)》,2024-04-26。

[17] 广州互联网法院:张某诉 A 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同上。

[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游戏帐号出租平台不正当竞争案》,2023-05-03。

[1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大规模、组织化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赁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2025 年发布。

[20] 北京日报:《花钱找代练,31 个游戏账号被封!法院:全额退佣金》,2023-04-18。

[21] 新华社案例报道,见荆楚网:《购买游戏代练服务账号被封,法院这么判》,2024-03-15。

[22]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游戏代练导致封号的责任与虚拟财产估值案例分析》,2025-09。

[23] 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粤0192民初70号。

[24] 广州互联网法院: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期)》,2025-04-25。

[25] 广州互联网法院:张某诉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同上。

[26]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历史网页和文件清理状态需人工复核。

[27]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游戏停服后,游戏玩家权益何去何从?》,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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