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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 / 用戶權益

網絡遊戲用戶權益與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從權利束視角分析網絡遊戲充值、賬號、道具、交易、封禁、未成年人消費與停服清算。

充值、賬號、道具、交易與停服

研究截止日:2026 年 7 月 22 日
本文爲基於公開法律、法院材料與行業資料的研究,不構成對任何具體項目或爭議的法律意見。

摘要

網絡遊戲不是一次性交付的軟件,而是由註冊、實名、充值、隨機抽取、競技、社交、交易、處罰和停服連接而成的持續性數字服務。用戶通過金錢、時間和技能投入形成的賬號、遊戲幣、道具、皮膚、等級與資格具有不同程度的財產價值;運營者同時控制服務器、身份系統、規則、數值和生命週期。二者之間並非簡單的“玩家所有—平臺保管”或“平臺所有—玩家無權”關係,而是以網絡服務合同爲基礎、由多項權能組成的複合利益結構。

《民法典》第 127 條爲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提供保護入口,但沒有直接創設某一種物權,也沒有給出權利變動和對抗規則。司法實踐因而更多從合同、侵權、不當得利、電子商務平臺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切入。賬號通常兼具身份憑證、合同地位和數據集合屬性;閉環遊戲幣更接近預付對價與服務請求權載體;可交易道具的排他支配和市場交換特徵較強;不可轉讓皮膚、等級和競技資格則更受合同規則、運營週期和身份關係制約。採用“權利束”而非單一所有權模型,更能解釋賬號轉讓在買賣雙方之間可能有效、卻未必能對抗運營者的現象。

格式條款是遊戲治理的必要基礎,卻不是平臺單方裁量的免責許可證。禁止轉讓、封禁、數值調整、自動續費和停服條款,要同時接受提示說明、內容公平、目的正當、措施比例和程序保障審查。未成年人充值也不能只看實名認證結果或退款比例:應分別判斷實際操作者、行爲能力和追認,平臺是否履行實名、防沉迷與異常識別義務,以及監護人對設備和支付工具的管理過錯。現有案例呈現全額返還、部分返還與不返還三類結果。

本研究比較 18 個案例樣本。較穩定的司法方向包括:保護合法取得的虛擬利益,但不保護外掛打金等非法來源;允許運營者對有充分證據的嚴重作弊實施相稱封禁;要求交易平臺在其控制範圍內保障交易安全;損失估值優先參考合法、公開、臨近損害時點的交易市場,而非簡單等同歷史充值;停服公告不能替代未消耗權益清算、數據處置和投訴處理。仍待統一的問題主要是賬號轉讓限制的效力邊界、代練合同的效力、未成年人返還中的監護過錯處理,以及 2009、2016 年部門規範性文件在相關規章廢止後的適用層級。

關鍵詞: 網絡遊戲服務合同;網絡虛擬財產;格式條款;未成年人充值;賬號交易;封禁;停服


一、問題提出、範圍與方法

網絡遊戲用戶爭議常被壓縮爲“充的錢能否退”“賬號是不是我的”。這兩個問題都過於粗糙。用戶支付人民幣後,可能得到閉環代幣、一次抽取機會、一件永久皮膚、限時訂閱或賽季資格;它們的可轉讓性、可持續性和救濟方式並不相同。即使同爲賬號,實名註冊人、實際使用人、出資人和第三方受讓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主體。

運營者也不是傳統保管人。它持續維護服務器、調整規則、打擊作弊、提供客服,並對未成年人、實名和網絡安全承擔法定義務。允許其毫無限制地修改數值和永久封禁,會把用戶投入置於單方控制之下;反過來,把每一項數值和規則永久凍結,又會使持續運營和生態治理無法進行。因此,研究重點應從“誰絕對所有”轉向四個可驗證問題:權利來源是什麼、權能範圍是什麼、限制目的是否正當、違反義務後可以獲得何種救濟。

本報告採用規範分析和案例比較。規範層面以《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實施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防沉迷文件和電子商務法爲主;案例層面編碼 18 個公開樣本,比較爭議類型、用戶行爲、平臺措施、請求權基礎、結果與理由。平臺協議僅用於觀察行業合同安排,不作爲法律規範。

同一事實可能產生多條請求權。誤封既可能是運營者不當解除合同,也可能侵害用戶的財產利益;賣家找回賬號可以構成合同違約,騙取價款還可能觸發刑事調查;第三方交易平臺未凍結資金屬於網絡服務合同和電子商務安全保障問題,批量爲非法來源遊戲幣提供渠道則可能進入競爭法。研究中應先識別直接相對人,再決定請求恢復服務、返還價款、賠償損失、停止不正當競爭還是追究犯罪。請求權不同,舉證對象、損失範圍和被告主體均會變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2019 年《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已被明令廢止。2016 年網遊運營通知和 2009 年虛擬貨幣通知仍見於主管部門網站或法院說理,但前者的部分處罰依據建立在已廢止規章上,後者的規範性文件清理狀態也需要進一步確認。[1] 本報告僅把二者作爲部門規範性文件和審判實踐中的參考口徑,不把它們與法律、行政法規同級表述。

二、網絡遊戲服務合同與格式條款控制

(一)持續性、複合型的網絡服務合同

用戶完成註冊、勾選協議並開始使用服務後,通常與運營者成立網絡服務合同。它不是《民法典》合同編列明的典型合同,而是包含軟件許可、服務器接入、身份管理、虛擬物品提供、支付結算、社區治理和客服協助的複合型無名合同。免費註冊並不否認合同存在;廣告、數據與付費轉化也可能構成運營模式的一部分。充值、訂閱、抽取和購買道具,則是框架合同下的一次或一組具體給付。

個人爲娛樂生活需要接受遊戲服務,原則上可以進入消費者法保護範圍。但用戶之間偶發轉讓賬號、職業陪練經營或平臺與遊戲運營商之間的競爭糾紛,未必屬於消費者與經營者關係。先確定主體和交易目的,再選擇法律,是避免把所有網遊糾紛都套入消費者法的第一步。

點擊同意可以成爲合同成立方式,卻不當然證明所有鏈接文件均進入合同。依《民法典》第 496 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按公平原則確定權利義務,並對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重大利害條款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相關條款不成爲合同內容。第 497 條進一步否定不合理免除、減輕平臺責任或限制、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條款;有歧義時,第 498 條要求作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2]

因此,“註冊即視爲閱讀所有規則”“繼續登錄即同意以後全部修改”不應成爲平臺免於證明的捷徑。對封號、清空、自動續費、爭議解決和停服清算等條款,運營者至少需要證明版本、展示位置、同意過程、重要提示和修改通知。規則更新若實質減少已付費用戶權益,尤其不宜僅靠後臺替換文本並追溯適用。

(二)平臺規則的雙重性質

遊戲規則一方面是合同內容,另一方面是維護多人生態的治理工具。禁止外掛、刷金、惡意掉分和騷擾,既保護運營者,也保護其他正常用戶。司法審查不宜把平臺規則一概視爲壓迫性格式條款,也不能因爲其具有治理目的就停止審查。

更可行的審查框架包括五層:

  1. 進入合同:規則是否在行爲發生前有效展示,重大限制是否顯著提示;
  2. 目的正當:是否爲公平競技、實名、防沉迷、安全或第三人權益;
  3. 事實充分:檢測規則、日誌、舉報和人工複覈能否形成證據鏈;
  4. 措施相稱:違規次數、主觀惡意、影響範圍與處罰期限是否匹配;
  5. 程序可糾正:是否說明事實與依據、保留申訴和複覈、保存證據。

廣州互聯網法院公開的外掛封禁案中,用戶先因外掛被限制匹配 30 日並收到再次違規將永久封停的提醒,後又多次觸發檢測並被舉報,最終永久禁登。法院認爲處罰條件成就、措施與違規相稱,駁回解封和賠償請求。[3] 該結論建立在規則、證據和遞進處罰之上,不能反向概括爲“協議寫了永久封號,運營者即可任意封號”。

(三)消費者法的補充控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6 條禁止經營者借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實施條例又要求經營者真實、全面提供信息,並對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在接受服務前和續費日前顯著提示。[4] 遊戲訂閱應明確價格、週期、扣款時間、取消路徑和取消效果,不能把取消入口藏在多層頁面,也不宜在用戶刪除客戶端後繼續扣款而不作續費提醒。

“虛擬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款”同樣不能覆蓋所有場景。在線下載或拆封的數字化商品可能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前提是屬於法定例外並在購買時經消費者確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不等於排除瑕疵履行、誤扣款、欺詐、未成年人行爲無效、停服未清算等法定救濟。運營者應把“無理由退貨例外”和“有原因的違約/無效返還”分開。

消費者法還會改變舉證和信息結構。用戶無法直接觀察服務器概率、反作弊閾值、數值熱更新和後臺退款公式,而運營者能夠低成本保存並調取。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功能、費用和限制所作的宣傳,可能成爲合同內容或交易決定的重要基礎。若廣告稱某皮膚“永久保留特效”,實際專項規則又允許隨時刪除,不能只引用後者;應同時審查顯著程度、發佈時間以及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理解。

懲罰性賠償須保持嚴格條件。消費結果不滿意、概率未抽中、正常平衡性削弱,並不等於欺詐。主張欺詐通常需要證明經營者在交易時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陷入錯誤並作出支付。服務器實際概率與公示長期不一致、明知活動獎勵無法發放仍銷售,可能比單純服務瑕疵更接近欺詐;技術故障被及時披露和糾正,則通常仍在違約或補救範圍內。

三、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

(一)第 127 條的功能:保護入口,不是物權定性

《民法典》第 127 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5] 條文確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值得進入法律保護視野,卻沒有規定它們一律屬於所有權,也沒有說明公示、轉讓、善意取得、擔保和執行規則。把它直接表述爲“民法典已經確認玩家擁有遊戲道具所有權”,超出了條文文本。

理論上的物權說、債權說、新型財產權說和複合權利說,各自捕捉了部分事實。物權視角能解釋用戶對可交易道具的排他支配和第三人侵害;債權視角能解釋一切利益依賴運營者持續提供服務、受合同和生命週期限制;新型權利說強調數字客體的技術控制與多主體共治;複合說則允許同一客體在不同關係中呈現不同屬性。就當前成文法和案例而言,以具體關係爲單位拆分權能,比先決定一個抽象物權名稱更穩妥。

(二)五類客體不宜同質化

客體 主要功能 用戶較強的權能 主要限制 更合適的起點
遊戲賬號 身份、合同入口、數據集合 登錄使用、請求安全、依法查詢/處置 實名、賬號體系、不得共享、運營週期 合同地位+身份憑證+數據利益
閉環遊戲幣 兌換遊戲服務或道具 使用、按規則兌換、停服時清算未使用餘額 不得回兌、僅限特定遊戲、來源合法 預付對價/服務請求權+財產利益
可交易道具 使用並在規則內交換 排他控制、使用、收益和規則內處分 交易市場、來源、有效期、數值調整 物權性較強的複合數字利益
不可交易皮膚/道具 個性化展示或功能 持續使用、請求按約提供 賬號綁定、不可讓與、運營終止 合同使用權/服務權益
等級、段位、資格 記錄成就、准入活動 在本人賬號內展示和使用 高度人身化、公平競技、賽季重置 身份化合同利益

大型平臺協議也體現這種差異。騰訊協議將遊戲賬號定義爲登錄、使用服務的標識和憑證,將虛擬道具定義爲遊戲服務的一部分,並限制轉讓、出租、借用和代練。[6] 這些條款能夠證明行業如何安排合同,但“協議把賬號所有權寫給平臺”並不能消滅用戶對已付費內容、賬號安全和數據的全部利益;同樣,用戶投入大量金錢也不當然使其取得對賬號系統、軟件或服務器的所有權。

(三)合法來源是保護前提之一

虛擬財產的技術可控和市場可換,並不意味着任何來源都值得保護。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涉及第三方遊戲幣交易平臺。法院一方面承認用戶對合法取得的遊戲幣享有受保護利益,另一方面指出利用外掛等破壞程序的方式取得的遊戲幣不應受保護;平臺明知可能存在非法打金仍提供便捷交易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停止爲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遊戲幣提供服務並賠償 303 萬元。[7]

這一區分把“可交易性”從二元命題改爲來源治理問題。運營者不能僅以“所有第三方交易均不受保護”迴避用戶的合法利益;交易平臺也不能僅以“玩家有處分權”免除對異常產出、批量賬號、價格偏離和外掛線索的治理。

四、充值、隨機抽取、訂閱和運營變更

(一)充值不是單一法律行爲

“充值”至少包括四種結構:購買閉環遊戲幣;直接購買確定道具;購買隨機抽取機會;購買有期限的會員或戰令。返還與違約判斷必須先識別用戶獲得什麼。購買 1000 鑽石後已全部兌換並消耗,與賬戶尚有 1000 未使用鑽石,停服時的剩餘利益明顯不同;購買永久皮膚後核心功能被刪除,也不同於一般數值平衡。

經營者應在支付前明確法定貨幣金額、獲得內容、數量、有效期、適用範圍和重要限制。2016 年網遊運營通知還要求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全部可能結果和真實有效的概率,公佈抽取結果並保存不少於 90 日記錄,同時要求充值消費確認和不少於 180 日的充值消費記錄。[8] 但該通知部分執法依據所援引的《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因此 2026 年不能未經覈驗就把全部條款表述爲現行行政處罰依據。即使如此,虛假概率、公告與服務器配置不一致,仍可能構成合同違約、侵害知情權;達到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並誘使交易的程度,還可能進入消費者欺詐審查。

概率合規不等於在頁面寫一個百分比。至少需要四組證據對應:策劃和審批版本、前端展示版本、服務器實際配置、抽取結果和變更日誌。版本更新若調整概率,應確定生效時點,避免宣傳頁、客戶端和服務器出現不同口徑。

(二)自動續費與退款

自動續費涉及持續授權而非一次確認。實施條例要求接受服務前和自動續費日前顯著提示,目的是讓消費者在每個續費節點仍有真實選擇。[9] 合理機制應包括:默認不預勾選或至少單獨確認;清楚顯示扣款週期與價格;續費前提醒;在與開通同等便利的路徑取消;取消後說明當期權益何時終止。

退款則需要分類:

  • 重複扣款、未交付、服務器錯誤:以恢復原狀或退款爲主;
  • 已交付且正常消費:通常不當然退還歷史充值;
  • 概率/功能與承諾不符:按違約、欺詐或價格減損處理;
  • 未成年人行爲無效:按行爲能力和返還規則處理;
  • 停服:清算未使用幣、未到期訂閱和運營者承諾的其他餘額;
  • 用戶重大違規導致合同解除:審查處罰依據和相稱性,不當然退還全部歷史消費。

(三)版本變更、合區、回檔與數值調整

持續運營必須保留一定調整空間。問題不是平臺有沒有調整權,而是調整是否跨越合理邊界。可以用六項因素衡量:調整是否爲平衡、安全或合規所必要;是否事先說明;是否影響付費內容的核心用途;是否追溯剝奪已取得利益;是否提供替代物、遷移或補償;用戶是否有退出和申訴選擇。

一般平衡性數值調整、賽季重置通常屬於用戶可預見的遊戲規則;把“永久”出售的核心功能刪除、將可交易道具突然綁定、回檔抹去真實付費結果,則可能實質變更主要給付。格式條款概括授權平臺“隨時修改一切內容且不承擔責任”,不足以排除個案中的誠信、比例和消費者公平審查。

五、未成年人充值、防沉迷與監護責任

(一)先判斷行爲效力,再判斷平臺和監護責任

《民法典》以行爲能力爲起點:不滿八週歲者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獨立充值行爲無效;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或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爲,其他行爲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十六週歲以上、以本人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10]

這套規則與平臺責任是兩條線。即使平臺已經實名並接入防沉迷,實際由未成年人操作、且交易明顯超出適齡範圍,仍可能因監護人不追認而無效;反之,平臺存在實名漏洞,也不使每一筆未成年人小額消費當然無效。法院需要分別回答:是誰操作、交易是否適齡、是否追認;平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監護人是否對設備、賬號和支付密碼疏於管理。

(二)案例呈現三類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網絡消費典型案例中,小學五年級學生在約 22 分鐘內四次購買點卡共 5949.87 元,顯著超出年齡、智力相適應範圍,監護人不追認,法院判令全額返還。[11]

北京四中院審結的另一案件中,15 歲學生冒用母親身份、多次小額充值近 5000 元。法院認定平臺已接入實名系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故意設計漏洞或欺詐;監護人在孩子此前已有大額充值的情況下仍未妥善管理設備、微信和支付密碼。最終僅返還 2000 元,二審維持。[12] 這說明監護過錯在實踐中會影響返還或責任範圍,但其在《民法典》第 157 條返還結構中的法理基礎仍有爭議:行爲無效後的返還與締約過失、侵權或監護責任應如何銜接,尚未形成完全統一的路徑。

廣州互聯網法院案例則構成另一反例:16 歲用戶在遊戲技能平臺充值約 20 萬元,同時以陪練獲得 26 萬元收益,其公會總收入約 153 萬元。法院根據其持續收入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以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駁回退款。[13] 該判斷高度依賴具體收入事實,不能泛化爲“16 歲做過陪練即爲完全行爲能力人”。

(三)實名認證是證據,不是不可反駁推定

2021 年防沉迷通知要求所有網絡遊戲接入實名驗證系統,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實名用戶提供服務,並嚴格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段。[14] 實名結果決定平臺應採用何種產品限制,卻不必然證明每一筆支付都是實名成年人親自完成。未成年人可能冒用家長身份、使用家庭共享設備、租用賬號;運營者也可能掌握設備切換、時段、操作模式、支付賬戶和客服記錄等更接近真實操作者的證據。

較合理的舉證結構是:監護人先提出未成年人操作的初步證據,如年齡、設備、支付來源、操作時段、聊天或自認;運營者再就其控制的實名、登錄、設備、遊戲和支付日誌說明。只提交身份證照片而不能解釋異常設備和密集大額支付,不宜當然免責;監護人僅以“孩子說是他充的”而沒有支付或操作證據,也未必足夠。

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按以下證據鏈拆解:

待證事實 監護人側常見材料 運營者側常見材料 判斷意義
實際操作者 學校作息、設備佔用、聊天、自述、錄屏 登錄設備、IP、操作時段、行爲模式 決定是否進入行爲能力審查
是否超出適齡範圍 年齡、單筆/累計金額、家庭收入、交易密度 商品內容、消費頻率、限額和提醒 判斷行爲有效、待追認或無效
是否追認 家長知情後的繼續使用、溝通和退款時間 客服記錄、道具消耗、後續登錄 影響待定行爲是否轉爲有效
平臺是否盡責 異常支付、申訴與響應 實名結果、人臉覈驗、防沉迷、提醒和攔截 判斷平臺獨立的合同或法定義務
監護過錯 設備、密碼、支付工具管理情況 既往退款和風險提醒 影響部分案例中的過錯分擔

退款機制還應防止二次傷害和欺詐利用。平臺可以要求必要的身份、監護關係、支付與操作證明,但不宜無差別索取與爭議無關的家庭隱私;覈實後應說明返還計算、道具回收、賬號狀態和複覈渠道。對重複申請、成人冒充未成年人等風險,應通過日誌關聯和支付驗證處理,而不是把全部證明困難推給真實監護人。

六、賬號交易、租號、代練與第三方平臺

(一)賬號交易應區分內外兩層效力

用戶協議普遍禁止賬號轉讓。判斷其效力不能只有“有效/無效”一個層次。第一層是買賣雙方內部關係:若交易標的、價格和交付清楚,且不存在違法目的,賣家交付後又通過實名申訴找回,法院可能按違約處理。灌雲法院案例即判令賣家返還 4000 元並支付調減後的 1200 元違約金。[15]

第二層是交易能否對抗運營者。廣州互聯網法院一起案件中,用戶購買他人實名賬號後充值 112 萬餘元,停服後以虛擬財產損失起訴運營者。法院認爲賬號轉讓未經網絡服務合同相對方同意,對運營者不發生效力,實體合同權利仍由實名人享有,裁定駁回非實名受讓人的起訴。[16] 這不等於受讓人對轉讓人沒有任何權利,也不等於所有賬號買賣當然違法;它說明合同地位轉讓、實名公示和雙方內部買賣應分開處理。

對賬號轉讓禁令的審查可考慮:賬號是否與社交、支付或多款產品綁定;運營者是否提供官方變更路徑;實名和防沉迷是否會被架空;禁止範圍是否把可獨立轉讓的遊戲內道具一併鎖死;平臺是否一邊允許官方交易、一邊無差別封禁同類非官方交易。安全和實名目的通常能夠支持較強限制,但條款仍應清楚、顯著且保持一致執行。

(二)交易平臺不是天然免責的中介

廣州互聯網法院賬號交易案中,買家支付 7272 元后向假冒客服的賣家提供驗證碼,賣家操作確認收貨。法院認爲用戶保管驗證碼不慎有過錯;平臺接報後本可凍結交易、重置密碼和限制資金,卻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最終判平臺賠償 3636 元。[17] 平臺責任由其實際控制力決定:只要能夠控制賬戶、結算或爭議資金,就不能以“交易雙方自行負責”完全退出。

對遊戲幣和道具交易,平臺還需要來源治理。異常高頻產出、批量新號、顯著低價、外掛關聯和洗錢路徑,都會提高審覈強度。最高法 2025 年案例並未否定所有第三方交易,而是要求平臺停止爲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遊戲幣提供服務。這種“來源可證”標準,比全面禁止與完全放任都更接近比例原則。

交易平臺的最低治理閉環可以分爲上架前、交易中和爭議後三段。上架前核驗賣家身份、賬號控制權、實名是否可合法變更,以及虛擬物品來源;交易中採用託管支付、換綁驗證、異常價格與批量交易識別;接報後及時凍結未結算款、保存聊天和驗證碼操作記錄、限制繼續提取並協助司法取證。平臺承諾“包找回賠付”時,還會產生高於一般信息中介的合同義務。反之,用戶繞過平臺私下支付、主動交出驗證碼,會影響責任比例但不當然免除平臺對可控資金的止損義務。

(三)組織化租號的競爭法邊界

北京海淀法院把長期、大規模、經營性租號與用戶少量、偶發、非經營性的借號區別開來。前者干擾實名和防沉迷,減少運營者交易機會、增加治理成本並損害正常用戶體驗,構成不正當競爭;平臺被判賠 150 萬元及合理開支 117400 元。[18]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另一案件也認定,大規模、高頻租號使實際使用人與實名註冊人分離,即使租號平臺採用人臉識別防止未成年人使用,也不能消除對實名制度和競爭秩序的結構性破壞,維持 500 萬元損失及 10 萬元合理開支。[19]

兩案的重點是經營規模與系統性影響,而不是把一次家庭成員借號直接等同於不正當競爭。對創業平臺而言,是否統一發布賬號、控制登錄、參與結算、提供繞過實名的技術方案、從交易持續抽成,是從偶發民事行爲走向平臺競爭法責任的關鍵事實。

(四)代練合同效力仍有分化

代練並非單一業態:可能是純人工完成重複任務,也可能影響排名、公平匹配,甚至使用外掛和繞過防沉迷。北京西城法院在 31 個賬號被凍結案中認爲,金錢或外掛“走捷徑”破壞競技共同體公序良俗,代練委託合同無效,判令返還 19350 元佣金。[20]

其他法院則在違約和過錯框架下處理。昆明五華法院案件中,用戶購買代練後賬號因外掛永久封禁,法院確認賬號殘值和服務費合計 4170 元,由用戶與代練公司各承擔 50%;[21] 蕪湖弋江法院案例把賬號與裝備損失酌定爲 1 萬元,考慮玩家明知共享風險自擔 30%,代練人賠 7000 元。[22] 因此,“所有代練合同均有效”或“所有代練合同均無效”都不符合現有樣本。應審查是否作弊、是否影響其他玩家、是否繞防沉迷、代練方作何承諾,以及用戶對風險的明知程度。

七、封禁、回檔、被盜與證據責任

(一)封禁是合同治理措施,也可能構成違約

永久封禁會同時切斷賬號訪問和虛擬利益使用,應有比臨時禁言更高的證據與程序要求。平臺至少應保存:適用的規則版本、異常檢測指標、原始日誌、用戶設備和時間、舉報與複覈記錄、處罰通知、申訴和回覆。僅提交客服結論或無法複覈的“系統檢測到異常”,難以回應誤封爭議。

用戶也負初步舉證義務,包括賬號歸屬、正常使用、充值和損失。由於核心日誌由平臺控制,在用戶已提出具體誤封線索後,平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關鍵證據,可能承擔不利後果。格式條款如果允許平臺“無需理由、無需通知、永久封號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其免責範圍過寬,不能替代法院對具體事實和措施比例的審查。

回檔和道具調整與封禁類似。緊急回檔爲修復複製漏洞可能正當,但應界定時間窗、保存快照、恢復合法交易並補償無過錯用戶;長期、無差別回檔且不說明原因,會把運營技術風險轉嫁給用戶。

申訴機制不是純粹客服體驗,而是降低誤判風險的合同程序。有效申訴至少應讓用戶知道處罰對象、主要事實、規則版本、處罰期限和可提交材料;複覈人員應能訪問原始日誌,而不是重複機器人結論。對涉及反作弊算法和安全祕密的內容,平臺無須公開可被繞過的全部閾值,但可以通過時間段、行爲類型、複覈結論和可信第三方驗證,在安全與可爭議性之間取得平衡。

誤封的救濟也應分層。短期錯誤限制可通過立即解封、恢復賽季資格和合理補償修復;導致稀有活動錯過、交易失敗或賬號貶值的,需要審查可預見性和證據;公開把用戶標註爲作弊者並造成社會評價降低,還可能產生名譽或個人信息爭議。用戶無法證明具體金額時,不應當然獲得全部累計充值,但平臺也不能因估值困難免除恢復原狀和說明義務。

(二)賬號安全是雙方義務

俞彬華案中,用戶密碼較弱且未選用更高等級防護,對價值 1180 元紅鑽券被盜負主要責任;平臺默認防盜不夠周密,接報後又未保存財產流向,負次要責任,賠償 40% 即 472 元。[23] 這類案件不以“密碼由用戶保管”結束,而是比較雙方在風險發生前後的可控措施。

2025 年廣州互聯網法院另一案例形成反例:用戶密保被替換,運營者發送了綁定提醒,接報後追蹤並找回裝備。法院認爲運營者已盡合理安全和止損義務,駁回用戶直接恢復裝備的請求。[24] 綜合兩案,平臺責任通常取決於四個節點:默認安全是否合理、異常是否被識別並提醒、接報後是否及時凍結與追蹤、是否保存可供爭議處理的日誌。

八、虛擬財產損失的證明與估值

(一)救濟順序

虛擬財產損害不應一律貨幣化。若數據仍在且恢復不會損害第三人或生態,恢復賬號、回滾錯誤、返還道具可能更接近完全履行。恢復不可能、成本明顯過高,或道具已流入善意交易鏈時,再討論等值替代或金錢賠償。

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賬號與自己的關係、損害前的物品及數量、損害事件、被告行爲與損失因果關係、價值依據。截圖應保留時間、服務器和賬號標識;充值賬單隻能證明投入,不能單獨證明損害時的剩餘價值。運營者則掌握庫存、交易、登錄和處置日誌,負有相應協助和說明義務。

(二)估值方法

  1. 市場法:優先使用官方或遊戲內合法、公開、活躍的臨近成交價;
  2. 成本法:直接購買價格、爲取得道具所需的合理成本;
  3. 收益法:僅適合有穩定、合法收益且可證明的職業化賬號,慎用;
  4. 綜合酌定:充值、稀缺性、使用期限、裝備、時間精力、封禁期限、遊戲生命週期和折舊。

張某訴曹某案中,代練人轉走 44 種虛擬財產。運營者無法定價,評估機構也不能回溯受損時價值;法院採用遊戲內公開拍賣行、接近被盜日期的最低交易價,計算損失 31324.81 元。[25] 該方法的優勢是來源合法、時點接近、可複覈。未經運營者許可的第三方平臺掛單價、賣家喊價或極端稀有物品的孤立價格,證明力通常較弱。

歷史充值不應與賬號價值直接畫等號。充值可能已轉化爲過去的娛樂體驗,道具可能貶值,賬號也受封禁期限和生命週期影響。但“投入時間沒有官方價格”也不意味着一律歸零;當時間投入形成可交易稀缺成果、職業收益或顯著提升賬號等級時,可作爲綜合估值因素,前提是避免把個人情感價值無限貨幣化。

九、停服、下架與運營終止

(一)停服義務不是一則公告

停服把持續合同推向終止,至少需要處理六條線:停止新註冊和充值;向官網、客戶端、支付渠道和高價值休眠用戶有效通知;提供遷服、數據導出或替代服務;清算未使用遊戲幣、未到期訂閱和承諾餘額;保存必要日誌並依法處置數據;保留客服和爭議窗口。

2009 年虛擬貨幣通知提出計劃終止產品和服務應提前 60 日公告,並以法定貨幣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26] 西安新城區法院 2025 年停服案例繼續援引這一口徑:玩家累計充值 3 萬餘元,一年多未登錄;運營者雖提前公告,卻未在對用戶可見的公告中列明完整退款方案和截止日,停服後數據被清空。法院按運營者嚮應用商店備案的差額公式判退 1.2 萬元及利息,同時考慮用戶長期未關注公告。[27]

該案說明,公告期限合規不等於清算完成。運營者內部向渠道備案的方案與面向用戶的公告不一致,會產生額外合同風險。用戶接受的“轉入另一款遊戲”“發等值禮包”可以是替代方案,但不宜由運營者單方強制,尤其在替代產品、服務器或使用期限明顯不同的情況下。

通知是否有效不能只看官網是否曾出現一則公告。移動遊戲用戶可能長期不訪問官網,運營者又掌握賬號內消息、登錄彈窗、綁定手機、應用商店、支付渠道和社區等多種觸達方式。對仍有高額餘額、長期訂閱或近期充值的用戶,採取與風險相稱的多渠道通知更符合誠信。公告還應寫明停止充值、下架、停服、遷移和退款的不同日期,避免把所有動作壓在同一天。

停服決策前應凍結新的長期付費承諾。若運營者已實質決定三個月後終止,卻仍銷售一年期會員或以“永久”刺激消費,而沒有顯著披露預定終止,可能構成信息不完整甚至誤導。發行商、渠道商和研發方的內部責任分配不能對抗用戶:對外合同主體應先完成用戶清算,再按 B2B 合同追償。

(二)停服時應分層清算

  • 未使用閉環貨幣:與預付資金最接近,優先返還或提供用戶真實接受的替代;
  • 未到期訂閱/戰令:按剩餘期限和已提供服務比例處理;
  • 已消費道具:不能僅因停服退回全部歷史購價,但需審查銷售時承諾的使用期限和停服時間;
  • 永久道具:平臺協議通常把“永久”解釋爲運營期內永久,必須顯著說明;過早停服或銷售後很快終止可能觸發誠信和締約信息審查;
  • 等級與時間投入:優先遷移、紀念導出或可驗證數據證明,金錢賠償取決於合同承諾和可量化損失;
  • 非實名受讓賬號:先處理誰有權對運營者主張,再保留其對轉讓人的合同救濟。

用戶協議如果只規定運營者“可隨時停服且不承擔任何責任”,沒有通知、退款和數據安排,既不能滿足格式條款公平要求,也不足以覆蓋消費者對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請求。

十、代表性案例比較與司法趨勢

18 個樣本不能代表全國勝訴率,但可以識別幾條方向。

第一,法院傾向承認虛擬利益的財產性,卻避免一律定爲所有權。外掛封禁案稱用戶權益受協議、來源和運營週期限制;被盜估值案則允許用戶對第三人主張具體財產損失。二者並不矛盾,因爲所處關係不同。

第二,司法把“合法來源”和“誠信使用”作爲保護門檻。合法取得的遊戲幣可保護,外掛打金不保護;賬號買賣中的賣家找回構成違約,購買他人實名賬號卻未必能對抗運營者;代練中使用外掛或破壞競技公平,會導致無效或顯著減責。

第三,平臺責任圍繞控制力展開。交易平臺能凍結資金卻不處理,可能承擔責任;遊戲運營者默認安全不足、接報後不保存流向,也會分擔損失;反之,已作異常提醒、追蹤和恢復的,不因發生盜號就當然賠償。

第四,未成年人案件從“看實名”轉向“看實際操作者+交易結構+雙方過錯”。全額返還、部分返還與不返還並存,差異來自年齡、金額、時間密度、既往行爲、收入來源、平臺措施和監護管理。

第五,損失計算正在從“累計充值”轉向“剩餘利益”。市場法、官方交易記錄、相近時點價格、封禁期限和遊戲生命週期共同進入判斷;停服也區分已消費體驗與未使用餘額。

第六,競爭法擴大了第三方平臺治理維度。經營性租號和非法來源遊戲幣交易不再只是運營者與單個玩家的合同爭議,而被評價爲對實名、防沉迷、用戶體驗、網絡安全和競爭秩序的系統性影響。

十一、理論分歧、制度空白與研究結論

(一)仍未解決的四個分歧

  1. 權利類型缺乏專門規則。 第 127 條沒有解決虛擬財產的公示、善意取得、繼承、執行、擔保和破產清算。不同遊戲技術結構差異巨大,統一物權化也可能過度。
  2. 未成年人返還與監護過錯銜接不清。 無效返還、平臺過錯、監護責任和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如何排序,案例存在不同處理。
  3. 賬號轉讓缺少標準化路徑。 絕對禁止可以保護實名和安全,卻把實際市場推向私下交易;官方換綁或託管交易能否在不破壞實名的前提下開放,尚缺制度設計。
  4. 專項運營規則出現銜接空檔。 舊《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概率、充值記錄和停服清算仍大量依賴舊部門通知、消費者法與個案合同解釋,層級和執法機關需要更明確。

(二)研究結論

本研究的第一結論是:網絡遊戲虛擬財產應採用“場景化權利束”模型。賬號不是單純物,也不是運營者可以任意處置的編號;遊戲幣不是法定貨幣,卻可能代表尚未履行的預付服務;道具的可交易性、來源、有效期和技術控制決定權能強弱;等級和資格具有更強身份性。第 127 條要求保護,但具體保護仍需回到合同、侵權和專項規範。

第二,用戶協議必須從“無限授權書”轉變爲“可審查的治理章程”。平臺應說明規則版本、處罰證據、數值調整邊界、自動續費和停服清算;重大限制既要進入合同,也要內容公平。對嚴重作弊進行永久封禁可以正當,但其正當性來自明確規則、充分證據、遞進處罰與比例,而不是平臺身份本身。

第三,未成年人保護需要產品證據系統而非只靠退款客服。實名、防沉迷、異常充值識別、設備和支付日誌、監護人申訴、分級審查應形成閉環。實名認證通過不是不可反駁證據;監護人也不能把設備和密碼管理責任全部外包給平臺。

第四,第三方交易、租號和代練的邊界應從“是否存在交易”轉向“是否可驗證合法來源、是否破壞實名和公平、平臺控制力多大”。偶發的個人交易與長期組織化平臺服務應區別;交易平臺應建立來源證明、異常檢測、資金凍結和爭議處理。

第五,停服是合同清算,不是運營公告。運營者在上線時就應設計停止充值、公告觸達、遷服、未消耗權益退款、數據導出和客服保留方案。把所有歷史充值全額退還並不符合消費已經發生的事實,但只公告不清算同樣不足。

十二、研究限制

本報告主要依賴公開案例和法院摘要。許多地方法院典型案例沒有披露案號或全文,無法統一覈查證據細節,也不能進行代表性統計。平臺協議會動態更新,正文引用只能證明訪問日文本。2016 年概率公示通知和 2009 年虛擬貨幣通知的現行清理狀態仍需主管部門目錄或正式答覆補強。本文未系統覆蓋遊戲數據、個人信息、發行合同和知識產權問題;具體項目還需結合遊戲規則版本、支付鏈路、服務器日誌、版號和渠道合同單獨分析。


參考資料

[1]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廢止〈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文化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96—498 條,見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3] 廣州互聯網法院:“用戶利用外掛而被‘永久禁止登錄’”案,載《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典型案例(第二期)》,2025-04-25。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6 條,見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27 條,見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6] 騰訊:《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訪問於 2026-07-22。平臺協議僅證明合同文本和行業安排。

[7]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第 4 例,(2022)粵73民終3597號、(2020)粵0192民初46315號。

[8]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六)、(七)、(十二)項。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關於自動展期、自動續費顯著提示的規定。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8—20、145 條,見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11] 最高人民法院:《網絡消費典型案例》案例 3,2023-03-15。

[12] 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未成年人冒用家長身份充值遊戲 法院:不支持全額退款》,2024-10-16。

[13] 廣州互聯網法院:連某訴 A 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載《涉網絡遊戲糾紛典型案例(第二期)》,2024-04-26。

[14]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2021-08-30。

[15] 灌雲縣人民法院案例,見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轉載:《花 4000 元買的遊戲賬號被賣家申訴找回,法院判了》,2024-11-06。

[16] 廣州互聯網法院:張某訴 A 公司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載《涉網絡遊戲糾紛典型案例(第二期)》,2024-04-26。

[17] 廣州互聯網法院:張某訴 A 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同上。

[18]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遊戲帳號出租平臺不正當競爭案》,2023-05-03。

[19]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大規模、組織化提供網絡遊戲賬號租賃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2025 年發佈。

[20] 北京日報:《花錢找代練,31 個遊戲賬號被封!法院:全額退佣金》,2023-04-18。

[21] 新華社案例報道,見荊楚網:《購買遊戲代練服務賬號被封,法院這麼判》,2024-03-15。

[22] 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遊戲代練導致封號的責任與虛擬財產估值案例分析》,2025-09。

[23] 最高人民法院:《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之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2019)粵0192民初70號。

[24] 廣州互聯網法院:崔某某訴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案,載《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典型案例(第二期)》,2025-04-25。

[25] 廣州互聯網法院:張某訴曹某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同上。

[26]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歷史網頁和文件清理狀態需人工複覈。

[27]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遊戲停服後,遊戲玩家權益何去何從?》,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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