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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 / 用工 / 商业秘密

游戏创业团队组织、用工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围绕设立前协作、用工识别、成果归属、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与团队分裂证据链,建立游戏创业团队治理框架。

从业余协作到公司化运营

资料截止日:2026 年 7 月 22 日

链接复核日:2026 年 7 月 23 日

摘要

游戏创业团队经常从好友协作、周末兼职或个人仓库起步,随后才设立公司、引入投资、招聘员工并连接外包与发行体系。法律关系却不会随着“团队—公司—产品”的叙事自动归一:同一个人可能同时是设立前合作方、作品作者、股东、董事、劳动者和债权人;同一款游戏也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既有代码、共同开发成果、职务开发软件、委托美术、平台账号和第三方组件。合同写“合伙”“兼职”或“顾问”,只能提供解释线索,不能替代对实际管理、出资与风险、贡献过程、资产控制和报酬形成的审查。

本文以“关系定性—成果归属—退出限制—证据链”为统一框架。研究认为:第一,公司设立不是设立前 Demo、代码仓、域名、商标和开发者账号的自动转移事件,资产进入公司需要逐项的转让或许可、交付与账户迁移;股权也不是历史劳动、垫款和知识产权的当然总对价。第二,劳动关系认定应抓住支配性劳动管理和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远程、兼职、自备设备、项目分成或注册个人工作室均非决定因素。第三,游戏内软件、文案、美术、音乐和数据可能适用不同成果规则,“员工完成”与“公司付款”都不能一语完成权属判断。第四,2025 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劳动竞业限制进一步收束为“适格人员实际接触秘密—限制内容与秘密相适应”的比例审查,劳动者竞业必须与董事、高管忠实义务、股东约定和商业合同限制区分。第五,商业秘密保护不是 NDA 的同义词,而是从明确秘密点、证明非公知性与商业价值、实施合理措施,到证明异常获取或使用、损害和救济的完整链条。版本控制、最小权限、下载日志、设备与构建权限、离职撤权和取证保全同时影响实体要件与诉讼成败。

本文比较 12 个具有案号的案例样本。其中,指导性与入库案例展示劳动关系和竞业的实质审查;“WOD”策略游戏源代码案直接呈现员工离职前批量下载、删除日志、新公司购机和共同侵权的证据组合;离心压缩机、PR3 工艺和新能源汽车底盘案件则说明隐名创业、整体技术方案与团队式流动的裁判路径。结论并非要求创业团队把一切协作“员工化”或把一切信息“秘密化”,而是要求组织管理、资产权利、离职边界和证据设施保持一致。

关键词: 游戏创业;劳动关系;创始团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职务开发;离职创业;电子证据


一、问题提出、研究范围与方法

(一)为什么游戏创业团队容易出现关系错配

游戏开发把程序、美术、叙事、数值、音乐、运营和发行集中在快速迭代的项目中。早期团队为了速度,往往用聊天记录分工,用个人 Git 或网盘存放资产,用个人实名注册域名、商标和开发者账号,用“以后给股权”“上线再分成”替代报酬与成果文件。公司成立后,原有成员又可能分别成为股东、董事、员工或外部供应商。此时商业叙事是一个连续项目,法律上却出现多个主体、多个期间和多种权利来源。

常见错误是用一个标签覆盖全部问题。例如,把“联合创始人”理解为无需支付工资、成果当然归公司且离开后当然不得竞争;把“兼职协议”理解为无劳动关系;把“公司付钱”理解为取得全部著作权;把“保密信息”清单写得无限宽,再把任何跳槽或相似产品解释成泄密。这样的文件在合作顺利时看似节省成本,争议发生后却会同时暴露主体、报酬、权属、竞业和证明上的断裂。

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先问关系,再问成果;先问秘密,再问限制;先问证据,再问救济。 四个问题彼此连接,但不能互相替代。

(二)研究范围与相邻议题边界

本文处理公司设立前合作、创始人出资与治理、员工及外部协作者识别、工时薪酬与社会保险、项目成果归集、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和成员退出。网络游戏作为复合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范围、玩法与画面侵权、开源许可证,以及发行联运或外包验收的完整交易结构,分别属于相邻专题;本文只在解释组织关系和成果进入公司所必需的范围讨论。[1]

研究使用截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现行的中国大陆法律。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本文的规范建议以新法为准;历史案例适用旧法时保留其时代背景,不直接替换条号。[2]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层级

本文综合公司法、民法、劳动法、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对主体、合同、用工、成果和秘密规则作体系解释;二是用指挥控制、风险承担、业务融入、工具与账号、报酬形成等事实对关系类型化;三是比较 12 个案号经核验的案例;四是按“贡献形成—资产入库—权限授予—版本发布—离职撤权—争议保全”还原证据链。

指导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具有比普通新闻摘要更高的参照价值,但仍须基于个案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用于观察裁判方法,不把单一案件写成普遍法源。法院公开摘要未披露的事实不作反向猜测。


二、从协作到公司:不是一条单线,而是四层关系叠加

(一)项目生命周期中的关系变化

一个典型项目可能经历四个阶段:

  1. 业余协作期:成员各自使用个人设备和账号,口头约定分工或未来收益;
  2. 设立准备期:形成可演示版本、对外接洽、承诺股权或募集启动资金;
  3. 公司运营期:公司成为签约、招聘、付款与发行主体,原成员身份分化;
  4. 退出或分裂期:成员带着经验、人脉或复制件离开,竞业、权属和秘密争议集中出现。

法律关系并不必然随阶段整齐切换。设立前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安排可能接近《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仅就某个模块各自完成并交换成果的,可能是一般合作、承揽或委托;多人共同创作并不当然意味着共同经营,反之共同经营也不等于每项成果都是合作作品。[3] 公司成立后,创始人可以成为股东和董事,也可以与公司另行建立劳动关系;外部贡献者可以继续作为独立承揽人,而不因参与核心产品就当然成为员工。

因此,团队需要维护一张“身份—期间—事项”表,而不是一列永久岗位名称。表中至少应标明:每个期间的相对方、任务与管理方式、报酬或股权对价、使用的账号与设备、形成的成果、权利进入公司的文件,以及退出后的持续义务。

(二)关系的六项事实测试

对于难以归类的参与者,可依次审查六类事实:

  • 指挥控制:谁分配日常任务、规定上线时间、排班、工作地点或响应时限,谁评价绩效并实施纪律;
  • 报酬形成:按工作时间和岗位持续支付,还是按可验收成果、里程碑或经营分成支付;
  • 经营风险:返工、人员替换、成本超支和项目失败由谁承担;
  • 工具与账户:设备、软件许可证、仓库、企业邮箱、构建签名和平台账号由谁提供并控制;
  • 业务融入:工作是否构成公司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稳定组成部分;
  • 独立性:成员能否拒绝任务、安排替代人员、自主决定方法、同时向市场提供同类服务。

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必然决定结论。远程工作仍可被细密管理,自备电脑仍可处于劳动从属;按项目发奖金的员工仍是员工,固定按月收取“顾问费”的人也可能是真正独立顾问。关键是全部事实是否形成由一方持续支配劳动过程的结构。

(三)为什么“关系正确”是成果和秘密保护的前提

关系类型决定最低劳动标准、税社保与解除程序,也影响成果归属的法定起点和竞业限制的边界。如果团队把实际员工写成“合作方”,可能既不能排除工资、社保和未签合同责任,又因委托成果约定不清而失去权属;如果把真正独立承揽人完全纳入考勤、纪律和请假制度,则可能无意中加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反过来,关系文件真实并不意味着放弃控制。独立承揽可以通过里程碑、技术规范、验收、接口安全、保密和交付清单管理;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岗位职责、职务成果制度、权限和合法的竞业安排保护企业。所需的是管理方式与合同类型一致。


三、公司设立前:合作、责任与资产形成

(一)非正式团队可能是什么关系

《民法典》将合伙合同理解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4] 团队是否构成合伙,不取决于群名是否叫“工作室”,而取决于是否存在共同事业、出资或劳务投入、共同决策、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若成员只是分别完成可交付模块、按固定价格结算且不承担整体经营风险,更接近承揽或其他服务合同。若一名发起人持续招募、派活、控制过程并按月支付稳定报酬,即使公司尚未成立,也需进一步识别实际用工主体和责任,而不能以“创业伙伴”当然排除劳动关系。

设立前对外签约还涉及主体问题。合同究竟由发起人个人、筹备组、已经存在的关联公司还是未来公司履行,会影响价款、违约和侵权责任。不能在公司设立后仅把抬头换成公司名称,就假定历史合同和债务已经完成转移。更稳妥的做法是由原合同主体、公司和相对方签署承接或重签文件,并明确既往履行、付款、成果与责任是否一并转移。

(二)设立前成果不因公司成立而自动转入

公司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创始人个人在公司成立前完成的 Demo、源代码、角色设定、域名、商标申请、社交媒体账号和开发者账号,没有一般规则会因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而自动归公司。公司持续使用可能形成许可或履行事实,但不等于已取得可转让、可维权、可融资审查的完整权利。

资产转入至少需要四组信息:

  1. 对象:仓库地址、提交或发行版本、源文件、文档、注册号、账号和关联手机号;
  2. 来源:贡献人、形成日期、任务背景、个人既有资产、第三方素材或开源组件;
  3. 法律动作:作为出资、转让、独占/普通许可,还是仅提供使用;权利种类、地域、期间和再许可是否明确;
  4. 技术交付:管理员变更、双因素认证、密钥、构建证书、恢复邮箱、历史记录与持续协助。

著作权转让应明确权利种类和范围;没有被明确转让的权利不能仅凭“全部权利”叙述无限推定。[5] 对账号类资产,还要核对平台条款是否允许变更主体;不能变更时,应安排公司可控制的管理员、收益账户、灾备和替代方案。

(三)股权不是所有历史投入的总对价

早期常见“你写代码,我给 10% 股权”。该表述至少可能对应四种不同安排: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转让资产的交易对价、未来服务的激励,或对共同创业风险的分配。如果不说明,后续很难判断股权未实际登记时是否仍应支付价款,成员离开时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历史代码,工资或劳务费是否已经结清,以及回购股权是否一并终止成果许可。

公司法上的出资、股权和表决权,与劳动工资、服务费、创始人垫款和知识产权转让是不同层次。2023 年修订《公司法》强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和责任机制,团队更不能把“口头给股权”当成已完成出资和权利转移。[6] 实务文件应把四张表分开:资本结构表、历史债权债务表、资产转入表、持续任职与激励表。

(四)共同开发不等于任意处分

多人共同创作且贡献不可分时,可能形成合作作品;可分部分可分别行使,但整体使用仍涉及共同权利安排。[7] 对游戏项目而言,Git 中多人提交也不当然证明每个人都是整个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需要区分技术建议、测试、通用素材、受指派职务开发和真正具有独创性的共同创作。同样,策划讨论群的参与也不当然使全部成员成为美术、音乐或代码作者。

设立前协议应预先处理退出时的继续使用:公司未设立、项目终止、成员离开、团队分裂、版本重启时,谁能继续使用共同成果,是否可以单独授权,收益如何分配,是否需要署名,以及谁负责向未来公司转入。否则,“共同拥有”可能变成任何一人都无法稳定融资和发行的锁定状态。


四、创始人安排、公司治理与退出

(一)创始人身份需要拆分

创始人至少可能拥有五种身份:股东享有出资权益和表决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员工依劳动合同提供受管理劳动;知识产权人向公司转让或许可资产;债权人就垫款、服务费或转让价款享有请求权。身份可以叠加,但法律后果不能混算。

例如,创始 CTO 被免去董事职务,不当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也不当然回购其股权;股权回购完成,不当然使其历史个人代码转让给公司;仍持股也不当然使其负担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离职竞业。每一步需要对应的公司决议、劳动程序、交易文件和资产交接。

(二)分工与决策应落在公司机关和授权链上

“产品归 A、技术归 B、商务归 C”适合描述分工,不足以回答预算、招聘、发行、融资、知识产权处分和关联交易由谁决定。公司成立后,重大事项应由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权限承接,银行、合同、公章、仓库和平台账号的技术权限也要与法律授权匹配。

如果一个自然人既能批准付款、又能控制代码、域名、构建签名和恢复邮箱,其他股东即使有表决权也难以在冲突时维持业务。合理的控制不等于每个账号多人共用,而是实行公司实名、双人恢复、权限分级、关键动作审批和可追溯审计。

(三)董事、高管和股东的竞争限制不是劳动竞业的复制品

现行《公司法》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忠实义务,并对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同类营业等设定报告和公司决议程序。[8] 这类义务主要围绕在任期间的公司利益和机关身份。离任后若要继续限制,需要结合保密义务、劳动竞业或有效合同约定,不能把在任忠实义务无限延伸为永久行业禁入。

仅仅是股东通常不当然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股东协议可以设置特定竞争限制、项目机会归属或退出后限制,但其主体、期限、业务范围、地域、对价和正当利益仍应接受合同效力与比例审查。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收购交易中的竞业也属于商业合同安排,不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法“两年+按月补偿”的全部规则;反之,用商业合同外壳规避真实劳动者的强制保护,也不会当然有效。

(四)退出机制应处理“人、股、钱、权、号、密”

退出文件不能只写股权价格。至少应分别处理:任职与劳动关系终止、工资奖金和报销;股权转让或回购及公司程序;历史垫款和债务;项目成果转让/持续许可;公司设备、源文件、账号、密钥和纸质资料;保密和合法竞业;署名与对外表述;争议中的证据保全。

退出价格也不应自动成为放弃所有未知权利的概括对价。对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强制性事项,对第三方权利和未来才发现的秘密载体,需要分别确认。清单式交接比一句“全部交清”更能证明实际完成。


五、劳动、劳务、承揽与兼职关系的识别

(一)合同标签与实际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不妨碍关系成立。[9] 指导性案例 238 号涉及劳动者按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并签项目转包协议。法院仍依据实际用工、派单、劳动报酬来源和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劳动关系。[10]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2023)皖18民终526号亦明确,不能仅因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否定劳动关系。[11]

对游戏团队而言,高风险事实包括:固定工作日和在线时段、每日站会与请假审批、任务不可拒绝、由主管持续监督、月度固定付款、纳入绩效和纪律、使用企业邮箱与权限、工作直接构成游戏研发或运营主流程。合同同时写“双方无劳动关系”,无法消除这些事实。

相反,(2019)渝01民终1910号网络主播案中,主播自行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合作公司未实施劳动管理,直播并非公司业务组成,合作收入也非劳动报酬,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12] 该案说明独立合作确有可能,但不支持“自由职业者一律非劳动”的抽象结论。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与日常所说的“兼职”

日常“兼职”不是单一法律类型。它可能是:与本公司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已有全日制工作的同时向另一单位提供独立服务;也可能因实际工时和管理形成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口头订立、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建立关系、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双方可随时通知终止且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13] 如果名为非全日制,却长期按全日工作、月薪、考勤和岗位制运行,文件标题不能替代事实。

全日制员工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也不当然违法。《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时依法处理。[14] 团队需要把利益冲突、工作时间、设备和代码隔离、对外代表权限写清,而不是用笼统“不得从事任何副业”取代具体正当利益。

(三)劳务、承揽与委托

独立服务关系强调提供技能或事务处理,承揽更强调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成果并交付,定作人可以监督检验但承揽人承担完成与返工风险;委托则围绕处理特定事务和信赖义务。[15] 游戏项目中,美术包、音效包、工具插件和移植模块可能接近承揽;常年法务、技术架构建议或发行顾问可能更接近委托或服务。

甲方有权规定产品需求、安全接口、里程碑和验收标准。这些并不等于劳动管理。风险在于把独立供应商纳入员工排班、绩效、纪律和无限日常指挥,又不赋予其人员替换、方法选择或经营风险。关系设计应选择一种真实模式并持续执行。

(四)远程成员、实习生与外部贡献者

远程只改变工作地点,不改变关系测试。在线工时系统、即时响应、屏幕监控、每日任务和逐级审批可能比办公室更强地证明管理;同时,远程设备和家庭网络增加源代码、用户数据和取证边界风险。

“实习生”也不是当然不受劳动法保护。学校教学安排、实习目的、学籍和三方文件是重要事实;若团队以招聘方式吸收人员,长期安排与正式岗位相同的生产任务、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稳定报酬,仍需评估实际关系。不得以学习名义替代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和成果文件。

接受社区补丁、Mod、测试报告或开源贡献时,外部贡献者通常不因一次提交成为员工,但公司也不当然取得其全部权利。应使用与贡献规模匹配的贡献规则、许可或贡献者协议,记录第三方来源,并避免让无合同外部人员直接取得生产仓库或用户数据权限。


六、工资、工时、社会保险与项目激励

(一)“上线冲刺”不是工时豁免

国务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16] 《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协商、上限和加班工资作出要求;休息日能补休与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替代的计算逻辑也不同。[17] 项目制、弹性坐班、远程或“自愿奋斗”不当然免除义务。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通常需要依法审批,内部写入劳动合同不等于审批完成。

游戏团队的证据往往不只来自考勤:Git 提交、构建记录、工单、群消息、线上会议、服务器登录和版本发布都可能反映工作时间。但这些记录只能说明活动发生,仍需结合是否为单位安排、是否属于工作任务和证据完整性判断。企业一方面不应通过删除或不用考勤来回避,另一方面也不宜把所有夜间登录自动计为加班。更可行的是为上线窗口设置明确排班、审批、补休和记录制度。

(二)项目奖金和延期上线

项目奖金可能是约定工资组成、附条件激励或用人单位酌情奖励。性质取决于劳动合同、薪酬制度、历年做法、目标是否客观可验证以及公司是否保留合理裁量。把全部浮动报酬写成“公司可随时决定”并不能消除已经形成的明确承诺;相反,员工参与项目也不意味着无论上线、绩效和在职条件如何都必然获得同额奖金。

延期上线时,应区分原因、目标调整程序和已完成阶段。离职结算应处理基本工资、已发生的加班、已成熟奖金、未报销费用和法定经济补偿,不能用拒绝交接作为扣留全部工资的工具;设备或资料损失另按证据和责任处理。

(三)社会保险不能由“自愿放弃”解决

社会保险缴纳具有法定义务属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共同构成参保与劳动者解除权的基础。[18] 2025 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由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后,可就已另行支付的“社保补偿”请求返还。[19]

这意味着把社保折现进“兼职费”不能稳定化解实际劳动关系风险。非全日制、跨地远程、学生和已有其他参保主体的人员,可能涉及不同经办口径,但解决方法仍是先正确识别关系,再按用工地和参保地规则核对,而不是概括弃缴。

(四)规则制定与个人信息边界

涉及工资、工时、考核和纪律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应遵循法定民主与公示程序。[20] 仓促复制大公司员工手册,既可能与十人团队实际不符,也可能因未履行程序而不能作为处分依据。

代码安全监控、终端管理和日志审计同时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公司应明确目的、范围、保存期和访问者,尽量使用公司设备和公司账号,并依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21] 安全需要不等于可以无边界读取私人聊天、私人云盘或家庭设备;过度监控可能反过来损害证据合法性和团队信任。


七、开发成果归属与项目资产转入

(一)一款游戏内部不存在单一“员工成果规则”

网络游戏包含程序和文档、故事文字、美术、音乐、视频、界面、数值表、数据库和运营材料。软件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职务开发专门规则,其他作品主要适用《著作权法》的法人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规则。即使由同一个人在同一项目中完成,代码、原画和宣传文案也可能出现不同归属。

因此,劳动合同写“在职期间一切成果归公司”只能发挥约定作用,不能掩盖作品类型、形成原因、个人既有成果、第三方素材和法定人格权边界。更可靠的做法是把岗位职责、项目任务、公司资源、交付版本、权利种类和既有成果例外联系起来。

(二)职务作品与职务开发软件

《著作权法》第 18 条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特定职务作品等情形。一般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仍是自然人,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等法定利益;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可由单位享有。[2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3 条则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如针对本职工作明确指定的目标开发,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或自然的结果,或主要使用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著作权由单位享有。[23] 这是一套针对软件的专门条件,不能仅凭“开发时在职”无限扩张,也不宜把员工在个人时间、与工作无关且未用单位秘密开发的所有工具纳入。

游戏团队应把 JIRA/工单、设计文档、立项任务、仓库、构建环境和岗位说明对应起来。这样的记录不仅服务项目管理,也是说明特定版本为何属于职务开发的证据。

(三)委托开发和外部成员成果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时,著作权一般属于受托人。软件委托开发也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先,未作明确约定时通常由受托开发者享有。[24] 因而“付了全款”“源文件在公司”或“可商用”不当然等于取得全部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裁判要旨指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取得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保证第三人不就源代码享有权利;违反并导致委托方取得权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25] 对游戏项目,这要求外包方同时交代员工/分包贡献、开源组件、素材和前雇主权利,而不是只交一个可运行包。

(四)“权属、交付、可使用”是三个问题

公司可能取得著作权却没有源文件、构建环境和密钥,因而无法维护;也可能持有全部文件但只获得有限许可;还可能既有权利又有交付,却因字体、音乐、插件或平台条款限制而不能在目标地区和媒介使用。三者必须分别验证。

资产清单至少包含:对象和版本、文件哈希或仓库标签、权利主体、权利动作、第三方依赖、交付介质、账号管理员、使用限制和证据位置。公司设立、融资、发行签约与核心成员退出时应各做一次差异更新。


八、竞业限制:适格人员、比例与不同身份

(一)劳动者竞业限制的法定边界

《劳动合同法》第 23、24 条允许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并要求按月给予经济补偿;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6] 竞业不是奖励核心员工的身份标签,而是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对择业自由施加的例外限制。

2025 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未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可以请求确认竞业条款不生效;范围、地域、期限与其实际接触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解释同时确认,对适格人员约定在职竞业,不因未另付离职后经济补偿而无效;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补偿并支付违约金。[27]

这一变化把审查重点从“合同是否签字、岗位是否叫核心”转向“接触了什么秘密、为何这些限制与秘密相称”。企业要维持竞业,必须建立角色—秘密—权限地图;劳动者要挑战竞业,也不能只说限制不便,而应具体争议其接触范围、竞争业务和比例。

(二)案例中的适格人员和竞争关系

(2024)苏01民终1476号与(2023)苏03民终6278号均否定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保密事项人员施加竞业责任,后案特别指出无差别全员竞业和高额违约金对择业自由的不当限制。[28] 对游戏公司而言,测试、一般客服和初级岗位也可能接触真正秘密,但必须用实际权限和任务证明,不能只以“游戏行业信息都敏感”概括。

(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指出,认定新旧单位是否竞争,不能只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还要比较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和对应市场。[29] 游戏公司不能仅因两家公司都登记“软件开发”就主张竞争;也不能因一个项目是手游、一个项目是 PC 游戏就当然排除,需要观察品类、用户、平台、玩法定位、商业模式、技术与市场重叠。

(2024)京03民终683号涉及高管通过配偶投资经营竞争企业。法院认可隐蔽竞业责任,同时强调确定违约金应兼顾适当惩戒与劳动者生存就业。[30] 配偶持股、朋友代持或新公司隐名控制可以成为证据,但应结合资金、业务、技术、决策和收益的实质联系,不能因亲属有同业投资就自动归责。

(三)补偿、违约金与履行管理

竞业协议应写明补偿标准、支付日、限制业务、地域、期间和解除机制。司法解释(一)对未约定补偿但劳动者实际履行、连续欠付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等问题提供规则。[31] 企业不应在离职时才发现岗位无秘密、补偿预算不足或业务范围写到“全球所有互联网行业”。

违约金不是预先设定的获利工具。审查通常会考虑劳动者收入、补偿、任职和秘密程度、违约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与实际损失。企业还要证明真实竞争活动,而非只凭工商登记、社交平台职位或同事猜测。

(四)四种竞业必须分开

场景 法律基础 关键边界 是否当然适用劳动法补偿与两年上限
劳动者离职竞业 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适格人员、秘密接触、比例、按月补偿 是
董事/高管在任同业与公司机会 公司法忠实义务 报告、公司决议、利益归入和赔偿 否,但兼有劳动身份时分别分析
股东协议中的竞争限制 民法典、公司合同安排 正当利益、主体、范围、期限、对价与效力 否
外包、发行或并购中的商业竞业 合同法、竞争秩序 与交易必要性相称,避免不当排除竞争 否

这一区分的实务意义在于:同一创始人可能同时受两套或三套规则约束,但公司必须为每一项请求找到独立基础。劳动竞业无效,不当然免除其窃取商业秘密的责任;违反董事忠实义务,也不自动触发劳动合同违约金。


九、游戏项目商业秘密的构成、措施与证据

(一)商业秘密不是文件类型,而是要件结论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32] “源代码”“数值表”“路线图”“用户数据”只是信息类型,不是自动结论。权利人还必须说明具体主张哪一版本、哪些字段、何种组合或差异,为什么不公开、有什么价值,以及为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源代码通常比已发行客户端更容易满足秘密性,但公开仓库、已披露 SDK、开源片段、可轻易反编译取得的部分和行业通用写法需要排除。数值方案可以在参数组合、调优过程或未公开版本上形成价值,但玩家可见数值和公知机制不能整体打包。运营计划、发行窗口、未公开合作条件、反作弊规则、核心供应商价格和高价值用户分层可能是经营信息;公开宣传、一般行业经验和员工自身技能不是因为写进 NDA 就变成秘密。

(二)秘密点要“可识别而不过度暴露”

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应在法定阶段明确秘密内容;只主张“全部技术资料”“整个数据库”往往无法进行非公知性和侵权比对。[33] 但秘密点也不必写成向所有员工公开的完整技术细节。企业内部可以使用分级描述:

  • L1 资产名称:例如“战斗数值自动调参管线”;
  • L2 秘密点摘要:输入字段、约束组合、调优流程和输出关系;
  • L3 具体版本与载体:仓库路径、提交哈希、配置表、模型或脚本;
  • L4 权限与接触:岗位、账号、审批、访问和导出记录。

这样既能让制度和 NDA 指向可理解对象,又能在争议时用受控附件和保密程序展开细节。

(三)非公知性、价值和合理措施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列举了公众普遍知悉、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或容易获得等非公知性判断因素,也承认组合信息可能因选择、排列或整体关系而保持秘密。[34]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 PR3 案中,法院认为不同证据零散公开特定步骤,不能当然证明经反复实验、修改、优化形成的完整工艺方案整体已为公众知悉。[35] 对游戏系统也可分析组合,但必须证明组合不是任意堆砌,而是形成可用效果、节省试错或竞争时间的具体关系。

商业价值可以来自现实或潜在竞争优势、研发成本、上线窗口、降低故障或获客成本等。融资估值和项目总预算不能直接等于某个秘密的价值。措施则要求与信息载体、价值、团队规模和行业习惯相适应,不要求绝对密不透风。保密协议、员工制度、标密、物理隔离、权限、审批、日志、培训、离职返还和持续监测可以综合证明。[36]

一家十人工作室不必复制大型企业安全体系,但至少应回答:谁需要访问、为什么、能否批量导出、导出是否留痕、离职何时撤权、备份和恢复由谁控制。若所有人共用管理员账号、仓库可匿名克隆、离职数月仍可登录,再严厉的 NDA 也很难解释措施与实际不一致。

(四)WOD 游戏源代码案:从权限到异常复制

(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是与游戏创业团队最直接相关的样本。前员工在离职前批量下载策略游戏 WOD 项目代码,使用 U 盘和由新公司出资购置的电脑转移,并删除跳板机及云端日志;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沟通并参与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员工因工作获得访问权限,不意味着可为竞争目的异常复制、转移;结合购机发票、聊天互动、下载时间、载体和日志恢复,认定个人与新公司共同侵权。[37]

法院判令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并要求签署保密与不侵权承诺;酌定经济损失 50 万元,支持日志恢复、镜像、数据固定、评估和部分律师费合计 398,760 元。法院还明确拒不履行特定停止义务的迟延履行金。[38] 该案的价值不只在赔偿,而在于展示一条可执行证据链:正常权限基线—离职时间—异常批量操作—外部载体—掩盖行为—新公司授意与受益—专业恢复和费用凭证。

(五)隐名创业、整体方案与团队式流动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中,员工任职期间通过配偶隐名设立同业公司,长期取得并使用与基本级数据唯一对应的选型软件。最高法认定软件著作权与技术秘密侵权并行,判令相关主体承担 166,147,802 元连带赔偿,另有个人在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9] 该案说明在职忠实、竞业、软件和秘密可以因不同事实并行,但高额赔偿源于长期、持续、明确的侵权与收益证据,不能移植为一般员工跳槽的价格标签。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新能源汽车底盘”案涉及近 40 名高管和技术人员先后流向竞争企业、12 套图纸和数模被用于申请专利及产品。最高法整体评价有组织、有计划的获取、披露和使用,适用 2 倍惩罚性赔偿,判赔 6.4 亿余元,并细化销毁或移交、通知员工和供应商、签署承诺等停止措施。[40] 人员集中流动本身仍不等于侵权,但与来源、接触、文件同一性、专利披露、异常开发周期和产品使用结合后,可能形成完整证明。

(六)证据设施:把安全控制转化为可用证据

游戏团队适合建立七类低摩擦控制:

  1. 仓库和文档使用个人账号、角色权限和强制双因素认证,禁止共享管理员;
  2. 核心仓库、未发布构建和正式数据按最小权限开放,批量克隆、导出和密钥下载告警;
  3. 提交、发布、构建、数据库查询和云盘外发日志设合理保存期,并防止普通管理员任意删除;
  4. 公司设备启用磁盘加密、介质策略和资产登记,个人设备接入采用隔离环境;
  5. 文件标记等级、项目和版本,外发水印或独立链接,供应商只取必需片段;
  6. 离职由 HR、直属负责人和 IT 同步触发撤权、设备返还、仓库盘点和持续义务提醒;
  7. 事件发生后先保全再调查:保存原始日志、只读镜像、哈希和操作记录,避免业务人员自行翻动、改名或删除。

这些措施同时服务安全和诉讼。电子数据要说明生成系统、完整性、保管链和与人员的关联;截图通常不足以替代原始记录。最高法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允许结合控制证据、举证妨碍、鉴定和保全处理,但权利人仍应先把秘密与侵权事实说清。[41]

(七)员工隐私和取证合法性

疑似泄密并不授权公司无限查看私人生活。使用公司设备、事先公示的安全日志和业务账号通常更容易说明必要性;涉及私人手机、私人邮箱、亲属账户或私人聊天时,应由专业人员按授权和诉讼程序处理。过度搜集与争议无关的健康、家庭和通信信息,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并制造新的争议。[42]

取证时不宜先“远程清空”离职设备,也不宜让多人反复登录涉事账号。更稳妥的顺序是:控制公司侧权限、冻结日志与备份、记录时间和操作者、在必要时申请公证或司法保全、制作镜像与哈希、在副本上分析,并将个人信息访问限制在案件必要范围。


十、前员工创业、团队分裂与请求权竞合

(一)人员流动不是侵权,异常转移才是核心

劳动者可以使用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继续就业创业。公司不能把“熟悉产品”“会写同类游戏”或“客户认识他”直接等同于秘密。争议焦点应从身份猜测转向具体信息、接触权限、异常取得、实质使用和独立开发证据。

新团队应在入职和并购式吸收人员时做“清洁室”措施:书面要求不得带入前雇主文件和账号;记录独立开发起点、需求来源和公开资料;隔离可能冲突人员;对异常成熟模块核查来源;保存构建、提交和决策记录。声明不能免除已知侵权,但可降低无意混入并为独立开发提供证明。

(二)五类请求不能互相偷换

成员退出可能同时产生:

请求 需要证明 不能由什么自动替代
劳动竞业违约 适格主体、有效范围、补偿履行、真实竞争和违约 新公司同业登记、一般跳槽
保密合同违约 明确保密义务、违约行为、损失或约定责任 竞业违约本身
商业秘密侵权 具体秘密、三要件、获取/披露/使用及责任 NDA、员工身份或相似产品本身
著作权/软件侵权 权属、受保护表达、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或复制 秘密性、开发投入
公司法责任 董事高管身份、忠实义务、公司机会或同业行为、损害 普通股东身份或劳动竞业条款

同一事实可以支持多个请求,但损害不能重复计算,程序和管辖也可能不同。劳动竞业通常先经劳动仲裁;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公司法争议进入相应民事程序。团队在事件初期就应制作请求权—事实—证据表,避免用最醒目的“偷代码”叙述掩盖构成缺口。

(三)团队分裂时的资产优先级

分裂发生时,优先保护业务连续性与证据,而不是立刻争夺所有个人设备。建议按以下顺序:

  1. 确认公司账户、银行、公章、域名、仓库、构建、发行平台和云资源的控制;
  2. 冻结关键日志、备份和版本,记录现状,不随意删除或覆盖;
  3. 区分公司资产、个人资产、共同成果和第三方资产,避免过度主张;
  4. 确定劳动、股权、董事、合同和知识产权各自终止或持续状态;
  5. 对高风险披露申请证据或行为保全,对可协商事项设计持续许可、分拆和过渡服务;
  6. 对外沟通只陈述必要事实,避免在行业社群公开指控造成名誉或商业诋毁风险。

(四)救济与损害计算

商业秘密救济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恶意且情节严重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停止侵害的期间通常与秘密仍未公开有关,具体方式可能包括停止使用披露、返还或销毁载体、通知相关人员和采取防扩散措施。行为保全还要审查请求基础、紧迫性、难以弥补损害、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43]

赔偿应尽量把秘密对利润的贡献、许可价值、研发节约、侵权规模与持续时间说清。项目估值、融资额或公司全部利润通常过宽;反之,尚未上线不等于没有研发成本、竞争窗口和合理维权开支。WOD 案即在未证明被诉代码已经投入产品流通获利的情况下,结合恶意、研发和扩散风险确定法定赔偿并支持合理取证费用。


十一、制度交叉、争议趋势与团队治理模型

(一)从“签文件”转向“可证明的一致性”

最新规则和案例呈现共同趋势:法院更关注合同与实际是否一致。劳动关系看真实控制,竞业看真实秘密接触与比例,商业秘密看措施是否实际执行,成果归属看任务、版本和交付,而不是只看统一模板。

这要求法律文件、组织管理和技术系统同步:合同说独立承揽,日常就以需求、里程碑和验收管理;合同说核心秘密限权,仓库就不应全员可下;竞业限定某类项目,秘密地图与权限也应对应;资产已转入公司,账号注册人和收益账户就应完成迁移。

(二)“关系—资产—限制—证据”四层台账

小团队无需建立复杂合规部门,但可以维护四张最小台账:

  1. 关系台账:成员身份、期间、合同、管理方式、报酬与社会保险;
  2. 资产台账:版本、贡献、权利主体、第三方依赖、转入与账号控制;
  3. 秘密与限制台账:秘密点、价值、权限、保密措施、竞业主体和合理范围;
  4. 证据台账:合同、决议、提交、交付、日志、培训、交接、取证和保存期限。

台账不是为了在争议发生后拼凑材料,而是让产品、组织和权利在日常保持同一事实版本。

(三)按团队阶段配置控制

三至五人的原型期,优先做创始合作与既有资产清单、公司设立后的承接、仓库双管理员和第三方素材记录。此时不宜全员竞业,但应明确不得带入前雇主资料。

融资与招聘期,增加真实劳动合同、岗位和薪酬制度、职务成果、公司账号、权限分级、社保和工时流程;对核心岗位建立秘密接触记录。

上线与发行期,完善构建签名、生产数据隔离、供应商最小权限、日志保留、奖金规则和应急响应。用户数据与商业秘密分开分类,分别满足数据合规和竞争法要件。

核心成员退出或分裂期,同步处理劳动、股权、公司职务、成果、账号和秘密;当日撤权、清单交接、证据冻结和对外沟通预案比事后补签 NDA 更重要。

(四)对投资与交易尽调的含义

投资人关心的不只是“著作权证书在不在”,还应审查:设立前代码是否转入;核心创始人是否仍受前雇主竞业或秘密约束;员工与外部协作者关系是否真实;平台账号和收款主体是否属于公司;核心外包是否提供权利瑕疵保证;离职人员是否仍可登录;商业秘密清单是否与系统权限对应。

软件登记是初步证据,不会修复贡献链和第三方权利。团队若能用清晰资产与证据台账回答这些问题,价值不仅是降低诉讼风险,也会减少融资、发行和并购中的折价。


十二、研究结论

第一,游戏创业团队不是从“无关系”自然过渡为“公司关系”。设立前可能已经存在合伙、合同、共同创作或事实用工,公司成立后多种身份仍会叠加。正确起点是按期间和事项识别真实关系。

第二,公司成立不自动取得项目历史资产。Demo、仓库、域名、商标、社交和开发者账号需要逐项的权利动作与技术迁移。股权、工资、垫款、服务费和知识产权对价应分账,不用一句“联合创始人”相互吞并。

第三,劳动关系的核心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和从属性。兼职、远程、自备设备、项目分成、承包或个人工作室登记均只是因素。团队应在真实员工与独立供应商之间作出一致选择,而不是追求合同名称上的低成本。

第四,游戏成果归属必须按对象拆分。职务开发软件、一般或特殊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成果有不同规则;权属、文件交付和商业可用性又是三个问题。版本与任务记录是连接组织关系和成果归属的关键。

第五,劳动竞业正在从“核心岗位模板”转向“秘密接触+比例”的实质审查。适格人员、真实竞争、补偿与违约必须证明。劳动竞业、公司法忠实义务、股东约定和商业竞业不能混用。

第六,商业秘密保护是一条证据链,而不是一纸 NDA。团队应明确秘密点,排除公开与一般经验,证明价值和合理措施,再以权限、下载、载体、日志、版本比对和新公司联系证明异常获取或使用。人员流动本身不等于侵权。

第七,前员工创业和团队分裂往往同时触发劳动、合同、公司、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各请求可以并行但须独立满足要件;先保护业务连续性和原始证据,再选择救济,通常比先公开指控更有效。

归根结底,稳健的游戏创业组织不是靠限制写得最宽,而是靠四层一致:成员实际关系与合同一致,贡献与资产权利一致,退出限制与真实秘密一致,制度描述与系统证据一致。


十三、研究限制与发布前复核

  1. 本文是一般研究,不包含特定团队的人员身份、所在地、工资制度、公司章程、仓库权限和前雇主文件,不能替代个案意见。
  2. 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特殊工时审批和劳动仲裁实践具有地方差异,应按注册地、实际用工地与争议地复核。
  3. 部分劳动与竞业案例使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官方汇编摘要;如用于诉讼,应进一步取得案例库原页或裁判全文。
  4. 2025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施行,但多数代表性秘密案件适用 2019 年法;正式引用应保留历史法条并核对新旧衔接。
  5. 商业秘密是否成立高度依赖具体秘密点、公开基线和实际措施;本文的游戏信息举例不是对任何项目的预先定性。
  6. 公司法、劳动、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可能存在不同仲裁前置、管辖和保全要求,具体争议需另行设计程序。

注释与来源

[1] 本文相邻议题边界所涉基本规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民法典全文:official source ;著作权法全文:official source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公布与施行信息见中国政府网:official source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民法典全文:official source ;著作权法全文:official source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及合伙合同章,同注[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6、27、29条,同注[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软件条例全文:official source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机会及同类营业的规定,同注[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0、82条,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10] 指导性案例238号,(2020)苏0505民初5582号,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official source 。

[11] (2023)皖18民终526号,入库编号2024-07-2-490-001;裁判要旨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汇编:official source 。

[12] (2019)渝01民终1910号,入库编号2023-07-2-490-001,同注[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同注[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第69条,同注[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揽合同章、委托合同章,同注[3]。

[16]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official source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4条,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2025年9月1日起施行:official source 。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裁判亦强调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的制度民主程序,见注[11]汇编。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6、13条及劳动人事管理必要条款,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同注[3]。

[2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同注[7]。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同注[3]、[7]。

[2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第46项,(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official source 。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同注[9]。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3—15条,同注[19]。

[28] (2024)苏01民终1476号,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2023)苏03民终6278号,入库编号2024-07-2-186-002;裁判要旨见注[11]汇编。

[29] (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入库编号2022-18-2-186-007,同注[11]。

[30] (2024)京03民终683号,入库编号2024-07-2-490-006,同注[11]。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未约定竞业补偿、欠付补偿及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关于商业秘密定义及侵权行为的规定,同注[2]。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全文:official source 。

[34] 同注[33],关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非公知性和保密措施的规定。

[35]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一审(2022)鄂01知民初707号,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official source 。

[36] 最高人民法院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关于相应保密措施的规定,同注[33]。

[37]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一审(2020)京73民初1114号,裁判全文:official source 。

[38] 同注[37]。判决确定经济损失500,000元、合理开支398,76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日志恢复、镜像、数据固定/恢复、评估及酌情支持的律师费。

[39]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同注[35]。官方发布载明两公司及相关自然人连带赔偿166,147,802元,另一自然人在3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40]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案,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official source 。官方发布使用“6.4亿余元”口径。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WOD案对日志、镜像、数据恢复和票据的评价见注[37]。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注[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则,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official source (以标题检索);商业秘密民事责任见注[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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