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餘協作到公司化運營
資料截止日:2026 年 7 月 22 日
鏈接複覈日:2026 年 7 月 23 日
摘要
遊戲創業團隊經常從好友協作、週末兼職或個人倉庫起步,隨後才設立公司、引入投資、招聘員工並連接外包與發行體系。法律關係卻不會隨着“團隊—公司—產品”的敘事自動歸一:同一個人可能同時是設立前合作方、作品作者、股東、董事、勞動者和債權人;同一款遊戲也可能同時包含個人既有代碼、共同開發成果、職務開發軟件、委託美術、平臺賬號和第三方組件。合同寫“合夥”“兼職”或“顧問”,只能提供解釋線索,不能替代對實際管理、出資與風險、貢獻過程、資產控制和報酬形成的審查。
本文以“關係定性—成果歸屬—退出限制—證據鏈”爲統一框架。研究認爲:第一,公司設立不是設立前 Demo、代碼倉、域名、商標和開發者賬號的自動轉移事件,資產進入公司需要逐項的轉讓或許可、交付與賬戶遷移;股權也不是歷史勞動、墊款和知識產權的當然總對價。第二,勞動關係認定應抓住支配性勞動管理和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遠程、兼職、自備設備、項目分成或註冊個人工作室均非決定因素。第三,遊戲內軟件、文案、美術、音樂和數據可能適用不同成果規則,“員工完成”與“公司付款”都不能一語完成權屬判斷。第四,2025 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將勞動競業限制進一步收束爲“適格人員實際接觸祕密—限制內容與祕密相適應”的比例審查,勞動者競業必須與董事、高管忠實義務、股東約定和商業合同限制區分。第五,商業祕密保護不是 NDA 的同義詞,而是從明確祕密點、證明非公知性與商業價值、實施合理措施,到證明異常獲取或使用、損害和救濟的完整鏈條。版本控制、最小權限、下載日誌、設備與構建權限、離職撤權和取證保全同時影響實體要件與訴訟成敗。
本文比較 12 個具有案號的案例樣本。其中,指導性與入庫案例展示勞動關係和競業的實質審查;“WOD”策略遊戲源代碼案直接呈現員工離職前批量下載、刪除日誌、新公司購機和共同侵權的證據組合;離心壓縮機、PR3 工藝和新能源汽車底盤案件則說明隱名創業、整體技術方案與團隊式流動的裁判路徑。結論並非要求創業團隊把一切協作“員工化”或把一切信息“祕密化”,而是要求組織管理、資產權利、離職邊界和證據設施保持一致。
關鍵詞: 遊戲創業;勞動關係;創始團隊;競業限制;商業祕密;職務開發;離職創業;電子證據
一、問題提出、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爲什麼遊戲創業團隊容易出現關係錯配
遊戲開發把程序、美術、敘事、數值、音樂、運營和發行集中在快速迭代的項目中。早期團隊爲了速度,往往用聊天記錄分工,用個人 Git 或網盤存放資產,用個人實名註冊域名、商標和開發者賬號,用“以後給股權”“上線再分成”替代報酬與成果文件。公司成立後,原有成員又可能分別成爲股東、董事、員工或外部供應商。此時商業敘事是一個連續項目,法律上卻出現多個主體、多個期間和多種權利來源。
常見錯誤是用一個標籤覆蓋全部問題。例如,把“聯合創始人”理解爲無需支付工資、成果當然歸公司且離開後當然不得競爭;把“兼職協議”理解爲無勞動關係;把“公司付錢”理解爲取得全部著作權;把“保密信息”清單寫得無限寬,再把任何跳槽或相似產品解釋成泄密。這樣的文件在合作順利時看似節省成本,爭議發生後卻會同時暴露主體、報酬、權屬、競業和證明上的斷裂。
本文的基本命題是:先問關係,再問成果;先問祕密,再問限制;先問證據,再問救濟。 四個問題彼此連接,但不能互相替代。
(二)研究範圍與相鄰議題邊界
本文處理公司設立前合作、創始人出資與治理、員工及外部協作者識別、工時薪酬與社會保險、項目成果歸集、競業限制、商業祕密和成員退出。網絡遊戲作爲複合知識產權產品的保護範圍、玩法與畫面侵權、開源許可證,以及發行聯運或外包驗收的完整交易結構,分別屬於相鄰專題;本文只在解釋組織關係和成果進入公司所必需的範圍討論。[1]
研究使用截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現行的中國大陸法律。2025 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於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本文的規範建議以新法爲準;歷史案例適用舊法時保留其時代背景,不直接替換條號。[2]
(三)研究方法與案例層級
本文綜合公司法、民法、勞動法、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是對主體、合同、用工、成果和祕密規則作體系解釋;二是用指揮控制、風險承擔、業務融入、工具與賬號、報酬形成等事實對關係類型化;三是比較 12 個案號經覈驗的案例;四是按“貢獻形成—資產入庫—權限授予—版本發佈—離職撤權—爭議保全”還原證據鏈。
指導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具有比普通新聞摘要更高的參照價值,但仍須基於個案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用於觀察裁判方法,不把單一案件寫成普遍法源。法院公開摘要未披露的事實不作反向猜測。
二、從協作到公司:不是一條單線,而是四層關係疊加
(一)項目生命週期中的關係變化
一個典型項目可能經歷四個階段:
- 業餘協作期:成員各自使用個人設備和賬號,口頭約定分工或未來收益;
- 設立準備期:形成可演示版本、對外接洽、承諾股權或募集啓動資金;
- 公司運營期:公司成爲簽約、招聘、付款與發行主體,原成員身份分化;
- 退出或分裂期:成員帶着經驗、人脈或複製件離開,競業、權屬和祕密爭議集中出現。
法律關係並不必然隨階段整齊切換。設立前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的安排可能接近《民法典》中的合夥合同;僅就某個模塊各自完成並交換成果的,可能是一般合作、承攬或委託;多人共同創作並不當然意味着共同經營,反之共同經營也不等於每項成果都是合作作品。[3] 公司成立後,創始人可以成爲股東和董事,也可以與公司另行建立勞動關係;外部貢獻者可以繼續作爲獨立承攬人,而不因參與核心產品就當然成爲員工。
因此,團隊需要維護一張“身份—期間—事項”表,而不是一列永久崗位名稱。表中至少應標明:每個期間的相對方、任務與管理方式、報酬或股權對價、使用的賬號與設備、形成的成果、權利進入公司的文件,以及退出後的持續義務。
(二)關係的六項事實測試
對於難以歸類的參與者,可依次審查六類事實:
- 指揮控制:誰分配日常任務、規定上線時間、排班、工作地點或響應時限,誰評價績效並實施紀律;
- 報酬形成:按工作時間和崗位持續支付,還是按可驗收成果、里程碑或經營分成支付;
- 經營風險:返工、人員替換、成本超支和項目失敗由誰承擔;
- 工具與賬戶:設備、軟件許可證、倉庫、企業郵箱、構建簽名和平臺賬號由誰提供並控制;
- 業務融入:工作是否構成公司對外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穩定組成部分;
- 獨立性:成員能否拒絕任務、安排替代人員、自主決定方法、同時向市場提供同類服務。
任何單一因素都不必然決定結論。遠程工作仍可被細密管理,自備電腦仍可處於勞動從屬;按項目發獎金的員工仍是員工,固定按月收取“顧問費”的人也可能是真正獨立顧問。關鍵是全部事實是否形成由一方持續支配勞動過程的結構。
(三)爲什麼“關係正確”是成果和祕密保護的前提
關係類型決定最低勞動標準、稅社保與解除程序,也影響成果歸屬的法定起點和競業限制的邊界。如果團隊把實際員工寫成“合作方”,可能既不能排除工資、社保和未籤合同責任,又因委託成果約定不清而失去權屬;如果把真正獨立承攬人完全納入考勤、紀律和請假制度,則可能無意中加強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反過來,關係文件真實並不意味着放棄控制。獨立承攬可以通過里程碑、技術規範、驗收、接口安全、保密和交付清單管理;勞動關係則可以通過崗位職責、職務成果制度、權限和合法的競業安排保護企業。所需的是管理方式與合同類型一致。
三、公司設立前:合作、責任與資產形成
(一)非正式團隊可能是什麼關係
《民法典》將合夥合同理解爲兩個以上合夥人爲共同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協議。[4] 團隊是否構成合夥,不取決於羣名是否叫“工作室”,而取決於是否存在共同事業、出資或勞務投入、共同決策、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若成員只是分別完成可交付模塊、按固定價格結算且不承擔整體經營風險,更接近承攬或其他服務合同。若一名發起人持續招募、派活、控制過程並按月支付穩定報酬,即使公司尚未成立,也需進一步識別實際用工主體和責任,而不能以“創業夥伴”當然排除勞動關係。
設立前對外簽約還涉及主體問題。合同究竟由發起人個人、籌備組、已經存在的關聯公司還是未來公司履行,會影響價款、違約和侵權責任。不能在公司設立後僅把抬頭換成公司名稱,就假定歷史合同和債務已經完成轉移。更穩妥的做法是由原合同主體、公司和相對方簽署承接或重籤文件,並明確既往履行、付款、成果與責任是否一併轉移。
(二)設立前成果不因公司成立而自動轉入
公司具有獨立主體地位。創始人個人在公司成立前完成的 Demo、源代碼、角色設定、域名、商標申請、社交媒體賬號和開發者賬號,沒有一般規則會因公司領取營業執照而自動歸公司。公司持續使用可能形成許可或履行事實,但不等於已取得可轉讓、可維權、可融資審查的完整權利。
資產轉入至少需要四組信息:
- 對象:倉庫地址、提交或發行版本、源文件、文檔、註冊號、賬號和關聯手機號;
- 來源:貢獻人、形成日期、任務背景、個人既有資產、第三方素材或開源組件;
- 法律動作:作爲出資、轉讓、獨佔/普通許可,還是僅提供使用;權利種類、地域、期間和再許可是否明確;
- 技術交付:管理員變更、雙因素認證、密鑰、構建證書、恢復郵箱、歷史記錄與持續協助。
著作權轉讓應明確權利種類和範圍;沒有被明確轉讓的權利不能僅憑“全部權利”敘述無限推定。[5] 對賬號類資產,還要覈對平臺條款是否允許變更主體;不能變更時,應安排公司可控制的管理員、收益賬戶、災備和替代方案。
(三)股權不是所有歷史投入的總對價
早期常見“你寫代碼,我給 10% 股權”。該表述至少可能對應四種不同安排: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轉讓資產的交易對價、未來服務的激勵,或對共同創業風險的分配。如果不說明,後續很難判斷股權未實際登記時是否仍應支付價款,成員離開時公司能否繼續使用歷史代碼,工資或勞務費是否已經結清,以及回購股權是否一併終止成果許可。
公司法上的出資、股權和表決權,與勞動工資、服務費、創始人墊款和知識產權轉讓是不同層次。2023 年修訂《公司法》強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和責任機制,團隊更不能把“口頭給股權”當成已完成出資和權利轉移。[6] 實務文件應把四張表分開:資本結構表、歷史債權債務表、資產轉入表、持續任職與激勵表。
(四)共同開發不等於任意處分
多人共同創作且貢獻不可分時,可能形成合作作品;可分部分可分別行使,但整體使用仍涉及共同權利安排。[7] 對遊戲項目而言,Git 中多人提交也不當然證明每個人都是整個軟件的共同著作權人:需要區分技術建議、測試、通用素材、受指派職務開發和真正具有獨創性的共同創作。同樣,策劃討論羣的參與也不當然使全部成員成爲美術、音樂或代碼作者。
設立前協議應預先處理退出時的繼續使用:公司未設立、項目終止、成員離開、團隊分裂、版本重啓時,誰能繼續使用共同成果,是否可以單獨授權,收益如何分配,是否需要署名,以及誰負責向未來公司轉入。否則,“共同擁有”可能變成任何一人都無法穩定融資和發行的鎖定狀態。
四、創始人安排、公司治理與退出
(一)創始人身份需要拆分
創始人至少可能擁有五種身份:股東享有出資權益和表決權;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公司法上的忠實勤勉義務;員工依勞動合同提供受管理勞動;知識產權人向公司轉讓或許可資產;債權人就墊款、服務費或轉讓價款享有請求權。身份可以疊加,但法律後果不能混算。
例如,創始 CTO 被免去董事職務,不當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解除,也不當然回購其股權;股權回購完成,不當然使其歷史個人代碼轉讓給公司;仍持股也不當然使其負擔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離職競業。每一步需要對應的公司決議、勞動程序、交易文件和資產交接。
(二)分工與決策應落在公司機關和授權鏈上
“產品歸 A、技術歸 B、商務歸 C”適合描述分工,不足以回答預算、招聘、發行、融資、知識產權處分和關聯交易由誰決定。公司成立後,重大事項應由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或經理權限承接,銀行、合同、公章、倉庫和平臺賬號的技術權限也要與法律授權匹配。
如果一個自然人既能批准付款、又能控制代碼、域名、構建簽名和恢復郵箱,其他股東即使有表決權也難以在衝突時維持業務。合理的控制不等於每個賬號多人共用,而是實行公司實名、雙人恢復、權限分級、關鍵動作審批和可追溯審計。
(三)董事、高管和股東的競爭限制不是勞動競業的複製品
現行《公司法》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忠實義務,並對利用公司商業機會、與公司同類營業等設定報告和公司決議程序。[8] 這類義務主要圍繞在任期間的公司利益和機關身份。離任後若要繼續限制,需要結合保密義務、勞動競業或有效合同約定,不能把在任忠實義務無限延伸爲永久行業禁入。
僅僅是股東通常不當然承擔勞動合同法上的競業限制。股東協議可以設置特定競爭限制、項目機會歸屬或退出後限制,但其主體、期限、業務範圍、地域、對價和正當利益仍應接受合同效力與比例審查。投資人與公司之間、收購交易中的競業也屬於商業合同安排,不直接套用勞動合同法“兩年+按月補償”的全部規則;反之,用商業合同外殼規避真實勞動者的強制保護,也不會當然有效。
(四)退出機制應處理“人、股、錢、權、號、密”
退出文件不能只寫股權價格。至少應分別處理:任職與勞動關係終止、工資獎金和報銷;股權轉讓或回購及公司程序;歷史墊款和債務;項目成果轉讓/持續許可;公司設備、源文件、賬號、密鑰和紙質資料;保密和合法競業;署名與對外表述;爭議中的證據保全。
退出價格也不應自動成爲放棄所有未知權利的概括對價。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強制性事項,對第三方權利和未來才發現的祕密載體,需要分別確認。清單式交接比一句“全部交清”更能證明實際完成。
五、勞動、勞務、承攬與兼職關係的識別
(一)合同標籤與實際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合同,不妨礙關係成立。[9] 指導性案例 238 號涉及勞動者按企業要求註冊個體工商戶並籤項目轉包協議。法院仍依據實際用工、派單、勞動報酬來源和支配性勞動管理認定勞動關係。[10]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2023)皖18民終526號亦明確,不能僅因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否定勞動關係。[11]
對遊戲團隊而言,高風險事實包括:固定工作日和在線時段、每日站會與請假審批、任務不可拒絕、由主管持續監督、月度固定付款、納入績效和紀律、使用企業郵箱與權限、工作直接構成遊戲研發或運營主流程。合同同時寫“雙方無勞動關係”,無法消除這些事實。
相反,(2019)渝01民終1910號網絡主播案中,主播自行在第三方平臺註冊,合作公司未實施勞動管理,直播並非公司業務組成,合作收入也非勞動報酬,法院未認定勞動關係。[12] 該案說明獨立合作確有可能,但不支持“自由職業者一律非勞動”的抽象結論。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與日常所說的“兼職”
日常“兼職”不是單一法律類型。它可能是:與本公司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在已有全日制工作的同時向另一單位提供獨立服務;也可能因實際工時和管理形成全日制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以小時計酬爲主,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週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可口頭訂立、勞動者可與多個單位建立關係、工資結算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雙方可隨時通知終止且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13] 如果名爲非全日制,卻長期按全日工作、月薪、考勤和崗位制運行,文件標題不能替代事實。
全日制員工同時在其他項目任職也不當然違法。《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時依法處理。[14] 團隊需要把利益衝突、工作時間、設備和代碼隔離、對外代表權限寫清,而不是用籠統“不得從事任何副業”取代具體正當利益。
(三)勞務、承攬與委託
獨立服務關係強調提供技能或事務處理,承攬更強調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成果並交付,定作人可以監督檢驗但承攬人承擔完成與返工風險;委託則圍繞處理特定事務和信賴義務。[15] 遊戲項目中,美術包、音效包、工具插件和移植模塊可能接近承攬;常年法務、技術架構建議或發行顧問可能更接近委託或服務。
甲方有權規定產品需求、安全接口、里程碑和驗收標準。這些並不等於勞動管理。風險在於把獨立供應商納入員工排班、績效、紀律和無限日常指揮,又不賦予其人員替換、方法選擇或經營風險。關係設計應選擇一種真實模式並持續執行。
(四)遠程成員、實習生與外部貢獻者
遠程只改變工作地點,不改變關係測試。在線工時系統、即時響應、屏幕監控、每日任務和逐級審批可能比辦公室更強地證明管理;同時,遠程設備和家庭網絡增加源代碼、用戶數據和取證邊界風險。
“實習生”也不是當然不受勞動法保護。學校教學安排、實習目的、學籍和三方文件是重要事實;若團隊以招聘方式吸收人員,長期安排與正式崗位相同的生產任務、實施勞動管理並支付穩定報酬,仍需評估實際關係。不得以學習名義替代安全保障、個人信息保護和成果文件。
接受社區補丁、Mod、測試報告或開源貢獻時,外部貢獻者通常不因一次提交成爲員工,但公司也不當然取得其全部權利。應使用與貢獻規模匹配的貢獻規則、許可或貢獻者協議,記錄第三方來源,並避免讓無合同外部人員直接取得生產倉庫或用戶數據權限。
六、工資、工時、社會保險與項目激勵
(一)“上線衝刺”不是工時豁免
國務院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16] 《勞動法》對延長工作時間的協商、上限和加班工資作出要求;休息日能補休與法定節假日不能以補休替代的計算邏輯也不同。[17] 項目制、彈性坐班、遠程或“自願奮鬥”不當然免除義務。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通常需要依法審批,內部寫入勞動合同不等於審批完成。
遊戲團隊的證據往往不只來自考勤:Git 提交、構建記錄、工單、羣消息、線上會議、服務器登錄和版本發佈都可能反映工作時間。但這些記錄只能說明活動發生,仍需結合是否爲單位安排、是否屬於工作任務和證據完整性判斷。企業一方面不應通過刪除或不用考勤來回避,另一方面也不宜把所有夜間登錄自動計爲加班。更可行的是爲上線窗口設置明確排班、審批、補休和記錄制度。
(二)項目獎金和延期上線
項目獎金可能是約定工資組成、附條件激勵或用人單位酌情獎勵。性質取決於勞動合同、薪酬制度、歷年做法、目標是否客觀可驗證以及公司是否保留合理裁量。把全部浮動報酬寫成“公司可隨時決定”並不能消除已經形成的明確承諾;相反,員工參與項目也不意味着無論上線、績效和在職條件如何都必然獲得同額獎金。
延期上線時,應區分原因、目標調整程序和已完成階段。離職結算應處理基本工資、已發生的加班、已成熟獎金、未報銷費用和法定經濟補償,不能用拒絕交接作爲扣留全部工資的工具;設備或資料損失另按證據和責任處理。
(三)社會保險不能由“自願放棄”解決
社會保險繳納具有法定義務屬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共同構成參保與勞動者解除權的基礎。[18] 2025 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 19 條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由勞動者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認定無效;用人單位依法補繳後,可就已另行支付的“社保補償”請求返還。[19]
這意味着把社保折現進“兼職費”不能穩定化解實際勞動關係風險。非全日制、跨地遠程、學生和已有其他參保主體的人員,可能涉及不同經辦口徑,但解決方法仍是先正確識別關係,再按用工地和參保地規則覈對,而不是概括棄繳。
(四)規則制定與個人信息邊界
涉及工資、工時、考覈和紀律等直接關係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應遵循法定民主與公示程序。[20] 倉促複製大公司員工手冊,既可能與十人團隊實際不符,也可能因未履行程序而不能作爲處分依據。
代碼安全監控、終端管理和日誌審計同時處理員工個人信息。公司應明確目的、範圍、保存期和訪問者,儘量使用公司設備和公司賬號,並依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21] 安全需要不等於可以無邊界讀取私人聊天、私人云盤或家庭設備;過度監控可能反過來損害證據合法性和團隊信任。
七、開發成果歸屬與項目資產轉入
(一)一款遊戲內部不存在單一“員工成果規則”
網絡遊戲包含程序和文檔、故事文字、美術、音樂、視頻、界面、數值表、數據庫和運營材料。軟件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職務開發專門規則,其他作品主要適用《著作權法》的法人作品、合作作品、職務作品或委託作品規則。即使由同一個人在同一項目中完成,代碼、原畫和宣傳文案也可能出現不同歸屬。
因此,勞動合同寫“在職期間一切成果歸公司”只能發揮約定作用,不能掩蓋作品類型、形成原因、個人既有成果、第三方素材和法定人格權邊界。更可靠的做法是把崗位職責、項目任務、公司資源、交付版本、權利種類和既有成果例外聯繫起來。
(二)職務作品與職務開發軟件
《著作權法》第 18 條區分一般職務作品和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特定職務作品等情形。一般職務作品的作者通常仍是自然人,單位在業務範圍內享有優先使用等法定利益;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時,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可由單位享有。[22]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 13 條則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期間開發的軟件,如針對本職工作明確指定的目標開發,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或自然的結果,或主要使用單位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承擔責任,著作權由單位享有。[23] 這是一套針對軟件的專門條件,不能僅憑“開發時在職”無限擴張,也不宜把員工在個人時間、與工作無關且未用單位祕密開發的所有工具納入。
遊戲團隊應把 JIRA/工單、設計文檔、立項任務、倉庫、構建環境和崗位說明對應起來。這樣的記錄不僅服務項目管理,也是說明特定版本爲何屬於職務開發的證據。
(三)委託開發和外部成員成果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合同約定;沒有明確約定時,著作權一般屬於受託人。軟件委託開發也以書面合同約定爲先,未作明確約定時通常由受託開發者享有。[24] 因而“付了全款”“源文件在公司”或“可商用”不當然等於取得全部著作權。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677號裁判要旨指出,軟件委託開發合同約定開發方負責開發源代碼、委託方取得源代碼著作權的,開發方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應保證第三人不就源代碼享有權利;違反並導致委託方取得權利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委託方可以解除合同。[25] 對遊戲項目,這要求外包方同時交代員工/分包貢獻、開源組件、素材和前僱主權利,而不是隻交一個可運行包。
(四)“權屬、交付、可使用”是三個問題
公司可能取得著作權卻沒有源文件、構建環境和密鑰,因而無法維護;也可能持有全部文件但只獲得有限許可;還可能既有權利又有交付,卻因字體、音樂、插件或平臺條款限制而不能在目標地區和媒介使用。三者必須分別驗證。
資產清單至少包含:對象和版本、文件哈希或倉庫標籤、權利主體、權利動作、第三方依賴、交付介質、賬號管理員、使用限制和證據位置。公司設立、融資、發行簽約與核心成員退出時應各做一次差異更新。
八、競業限制:適格人員、比例與不同身份
(一)勞動者競業限制的法定邊界
《勞動合同法》第 23、24 條允許用人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並要求按月給予經濟補償;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26] 競業不是獎勵核心員工的身份標籤,而是爲保護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對擇業自由施加的例外限制。
2025 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勞動者未知悉、未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可以請求確認競業條款不生效;範圍、地域、期限與其實際接觸事項不相適應的,超過合理比例部分無效。解釋同時確認,對適格人員約定在職競業,不因未另付離職後經濟補償而無效;勞動者違反有效競業時,用人單位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補償並支付違約金。[27]
這一變化把審查重點從“合同是否簽字、崗位是否叫核心”轉向“接觸了什麼祕密、爲何這些限制與祕密相稱”。企業要維持競業,必須建立角色—祕密—權限地圖;勞動者要挑戰競業,也不能只說限制不便,而應具體爭議其接觸範圍、競爭業務和比例。
(二)案例中的適格人員和競爭關係
(2024)蘇01民終1476號與(2023)蘇03民終6278號均否定對不掌握商業祕密或知識產權保密事項人員施加競業責任,後案特別指出無差別全員競業和高額違約金對擇業自由的不當限制。[28] 對遊戲公司而言,測試、一般客服和初級崗位也可能接觸真正祕密,但必須用實際權限和任務證明,不能只以“遊戲行業信息都敏感”概括。
(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指出,認定新舊單位是否競爭,不能只比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還要比較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產品受衆和對應市場。[29] 遊戲公司不能僅因兩家公司都登記“軟件開發”就主張競爭;也不能因一個項目是手遊、一個項目是 PC 遊戲就當然排除,需要觀察品類、用戶、平臺、玩法定位、商業模式、技術與市場重疊。
(2024)京03民終683號涉及高管通過配偶投資經營競爭企業。法院認可隱蔽競業責任,同時強調確定違約金應兼顧適當懲戒與勞動者生存就業。[30] 配偶持股、朋友代持或新公司隱名控制可以成爲證據,但應結合資金、業務、技術、決策和收益的實質聯繫,不能因親屬有同業投資就自動歸責。
(三)補償、違約金與履行管理
競業協議應寫明補償標準、支付日、限制業務、地域、期間和解除機制。司法解釋(一)對未約定補償但勞動者實際履行、連續欠付補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等問題提供規則。[31] 企業不應在離職時才發現崗位無祕密、補償預算不足或業務範圍寫到“全球所有互聯網行業”。
違約金不是預先設定的獲利工具。審查通常會考慮勞動者收入、補償、任職和祕密程度、違約方式、持續時間、主觀過錯與實際損失。企業還要證明真實競爭活動,而非只憑工商登記、社交平臺職位或同事猜測。
(四)四種競業必須分開
| 場景 | 法律基礎 | 關鍵邊界 | 是否當然適用勞動法補償與兩年上限 |
|---|---|---|---|
| 勞動者離職競業 | 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 | 適格人員、祕密接觸、比例、按月補償 | 是 |
| 董事/高管在任同業與公司機會 | 公司法忠實義務 | 報告、公司決議、利益歸入和賠償 | 否,但兼有勞動身份時分別分析 |
| 股東協議中的競爭限制 | 民法典、公司合同安排 | 正當利益、主體、範圍、期限、對價與效力 | 否 |
| 外包、發行或併購中的商業競業 | 合同法、競爭秩序 | 與交易必要性相稱,避免不當排除競爭 | 否 |
這一區分的實務意義在於:同一創始人可能同時受兩套或三套規則約束,但公司必須爲每一項請求找到獨立基礎。勞動競業無效,不當然免除其竊取商業祕密的責任;違反董事忠實義務,也不自動觸發勞動合同違約金。
九、遊戲項目商業祕密的構成、措施與證據
(一)商業祕密不是文件類型,而是要件結論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32] “源代碼”“數值表”“路線圖”“用戶數據”只是信息類型,不是自動結論。權利人還必須說明具體主張哪一版本、哪些字段、何種組合或差異,爲什麼不公開、有什麼價值,以及爲此採取了什麼措施。
源代碼通常比已發行客戶端更容易滿足祕密性,但公開倉庫、已披露 SDK、開源片段、可輕易反編譯取得的部分和行業通用寫法需要排除。數值方案可以在參數組合、調優過程或未公開版本上形成價值,但玩家可見數值和公知機制不能整體打包。運營計劃、發行窗口、未公開合作條件、反作弊規則、核心供應商價格和高價值用戶分層可能是經營信息;公開宣傳、一般行業經驗和員工自身技能不是因爲寫進 NDA 就變成祕密。
(二)祕密點要“可識別而不過度暴露”
商業祕密訴訟中,權利人應在法定階段明確祕密內容;只主張“全部技術資料”“整個數據庫”往往無法進行非公知性和侵權比對。[33] 但祕密點也不必寫成向所有員工公開的完整技術細節。企業內部可以使用分級描述:
- L1 資產名稱:例如“戰鬥數值自動調參管線”;
- L2 祕密點摘要:輸入字段、約束組合、調優流程和輸出關係;
- L3 具體版本與載體:倉庫路徑、提交哈希、配置表、模型或腳本;
- L4 權限與接觸:崗位、賬號、審批、訪問和導出記錄。
這樣既能讓制度和 NDA 指向可理解對象,又能在爭議時用受控附件和保密程序展開細節。
(三)非公知性、價值和合理措施
商業祕密司法解釋列舉了公衆普遍知悉、公開出版物、公開使用或容易獲得等非公知性判斷因素,也承認組合信息可能因選擇、排列或整體關係而保持祕密。[34] (2023)最高法知民終2913號 PR3 案中,法院認爲不同證據零散公開特定步驟,不能當然證明經反覆實驗、修改、優化形成的完整工藝方案整體已爲公衆知悉。[35] 對遊戲系統也可分析組合,但必須證明組合不是任意堆砌,而是形成可用效果、節省試錯或競爭時間的具體關係。
商業價值可以來自現實或潛在競爭優勢、研發成本、上線窗口、降低故障或獲客成本等。融資估值和項目總預算不能直接等於某個祕密的價值。措施則要求與信息載體、價值、團隊規模和行業習慣相適應,不要求絕對密不透風。保密協議、員工制度、標密、物理隔離、權限、審批、日誌、培訓、離職返還和持續監測可以綜合證明。[36]
一家十人工作室不必複製大型企業安全體系,但至少應回答:誰需要訪問、爲什麼、能否批量導出、導出是否留痕、離職何時撤權、備份和恢復由誰控制。若所有人共用管理員賬號、倉庫可匿名克隆、離職數月仍可登錄,再嚴厲的 NDA 也很難解釋措施與實際不一致。
(四)WOD 遊戲源代碼案:從權限到異常複製
(2023)最高法知民終539號是與遊戲創業團隊最直接相關的樣本。前員工在離職前批量下載策略遊戲 WOD 項目代碼,使用 U 盤和由新公司出資購置的電腦轉移,並刪除跳板機及雲端日誌;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其溝通並參與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員工因工作獲得訪問權限,不意味着可爲競爭目的異常複製、轉移;結合購機發票、聊天互動、下載時間、載體和日誌恢復,認定個人與新公司共同侵權。[37]
法院判令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並要求籤署保密與不侵權承諾;酌定經濟損失 50 萬元,支持日誌恢復、鏡像、數據固定、評估和部分律師費合計 398,760 元。法院還明確拒不履行特定停止義務的遲延履行金。[38] 該案的價值不只在賠償,而在於展示一條可執行證據鏈:正常權限基線—離職時間—異常批量操作—外部載體—掩蓋行爲—新公司授意與受益—專業恢復和費用憑證。
(五)隱名創業、整體方案與團隊式流動
(2022)最高法知民終1592號中,員工任職期間通過配偶隱名設立同業公司,長期取得並使用與基本級數據唯一對應的選型軟件。最高法認定軟件著作權與技術祕密侵權並行,判令相關主體承擔 166,147,802 元連帶賠償,另有個人在 300 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9] 該案說明在職忠實、競業、軟件和祕密可以因不同事實並行,但高額賠償源於長期、持續、明確的侵權與收益證據,不能移植爲一般員工跳槽的價格標籤。
(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新能源汽車底盤”案涉及近 40 名高管和技術人員先後流向競爭企業、12 套圖紙和數模被用於申請專利及產品。最高法整體評價有組織、有計劃的獲取、披露和使用,適用 2 倍懲罰性賠償,判賠 6.4 億餘元,並細化銷燬或移交、通知員工和供應商、簽署承諾等停止措施。[40] 人員集中流動本身仍不等於侵權,但與來源、接觸、文件同一性、專利披露、異常開發週期和產品使用結合後,可能形成完整證明。
(六)證據設施:把安全控制轉化爲可用證據
遊戲團隊適合建立七類低摩擦控制:
- 倉庫和文檔使用個人賬號、角色權限和強制雙因素認證,禁止共享管理員;
- 核心倉庫、未發佈構建和正式數據按最小權限開放,批量克隆、導出和密鑰下載告警;
- 提交、發佈、構建、數據庫查詢和雲盤外發日誌設合理保存期,並防止普通管理員任意刪除;
- 公司設備啓用磁盤加密、介質策略和資產登記,個人設備接入採用隔離環境;
- 文件標記等級、項目和版本,外發水印或獨立鏈接,供應商只取必需片段;
- 離職由 HR、直屬負責人和 IT 同步觸發撤權、設備返還、倉庫盤點和持續義務提醒;
- 事件發生後先保全再調查:保存原始日誌、只讀鏡像、哈希和操作記錄,避免業務人員自行翻動、改名或刪除。
這些措施同時服務安全和訴訟。電子數據要說明生成系統、完整性、保管鏈和與人員的關聯;截圖通常不足以替代原始記錄。最高法知識產權證據規定允許結合控制證據、舉證妨礙、鑑定和保全處理,但權利人仍應先把祕密與侵權事實說清。[41]
(七)員工隱私和取證合法性
疑似泄密並不授權公司無限查看私人生活。使用公司設備、事先公示的安全日誌和業務賬號通常更容易說明必要性;涉及私人手機、私人郵箱、親屬賬戶或私人聊天時,應由專業人員按授權和訴訟程序處理。過度搜集與爭議無關的健康、家庭和通信信息,可能違反個人信息保護原則並製造新的爭議。[42]
取證時不宜先“遠程清空”離職設備,也不宜讓多人反覆登錄涉事賬號。更穩妥的順序是:控制公司側權限、凍結日誌與備份、記錄時間和操作者、在必要時申請公證或司法保全、製作鏡像與哈希、在副本上分析,並將個人信息訪問限制在案件必要範圍。
十、前員工創業、團隊分裂與請求權競合
(一)人員流動不是侵權,異常轉移纔是核心
勞動者可以使用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繼續就業創業。公司不能把“熟悉產品”“會寫同類遊戲”或“客戶認識他”直接等同於祕密。爭議焦點應從身份猜測轉向具體信息、接觸權限、異常取得、實質使用和獨立開發證據。
新團隊應在入職和併購式吸收人員時做“清潔室”措施:書面要求不得帶入前僱主文件和賬號;記錄獨立開發起點、需求來源和公開資料;隔離可能衝突人員;對異常成熟模塊覈查來源;保存構建、提交和決策記錄。聲明不能免除已知侵權,但可降低無意混入併爲獨立開發提供證明。
(二)五類請求不能互相偷換
成員退出可能同時產生:
| 請求 | 需要證明 | 不能由什麼自動替代 |
|---|---|---|
| 勞動競業違約 | 適格主體、有效範圍、補償履行、真實競爭和違約 | 新公司同業登記、一般跳槽 |
| 保密合同違約 | 明確保密義務、違約行爲、損失或約定責任 | 競業違約本身 |
| 商業祕密侵權 | 具體祕密、三要件、獲取/披露/使用及責任 | NDA、員工身份或相似產品本身 |
| 著作權/軟件侵權 | 權屬、受保護表達、接觸和實質性相似或複製 | 祕密性、開發投入 |
| 公司法責任 | 董事高管身份、忠實義務、公司機會或同業行爲、損害 | 普通股東身份或勞動競業條款 |
同一事實可以支持多個請求,但損害不能重複計算,程序和管轄也可能不同。勞動競業通常先經勞動仲裁;商業祕密、著作權和公司法爭議進入相應民事程序。團隊在事件初期就應制作請求權—事實—證據表,避免用最醒目的“偷代碼”敘述掩蓋構成缺口。
(三)團隊分裂時的資產優先級
分裂發生時,優先保護業務連續性與證據,而不是立刻爭奪所有個人設備。建議按以下順序:
- 確認公司賬戶、銀行、公章、域名、倉庫、構建、發行平臺和雲資源的控制;
- 凍結關鍵日誌、備份和版本,記錄現狀,不隨意刪除或覆蓋;
- 區分公司資產、個人資產、共同成果和第三方資產,避免過度主張;
- 確定勞動、股權、董事、合同和知識產權各自終止或持續狀態;
- 對高風險披露申請證據或行爲保全,對可協商事項設計持續許可、分拆和過渡服務;
- 對外溝通只陳述必要事實,避免在行業社羣公開指控造成名譽或商業詆譭風險。
(四)救濟與損害計算
商業祕密救濟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和合理開支;惡意且情節嚴重時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停止侵害的期間通常與祕密仍未公開有關,具體方式可能包括停止使用披露、返還或銷燬載體、通知相關人員和採取防擴散措施。行爲保全還要審查請求基礎、緊迫性、難以彌補損害、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43]
賠償應儘量把祕密對利潤的貢獻、許可價值、研發節約、侵權規模與持續時間說清。項目估值、融資額或公司全部利潤通常過寬;反之,尚未上線不等於沒有研發成本、競爭窗口和合理維權開支。WOD 案即在未證明被訴代碼已經投入產品流通獲利的情況下,結合惡意、研發和擴散風險確定法定賠償並支持合理取證費用。
十一、制度交叉、爭議趨勢與團隊治理模型
(一)從“籤文件”轉向“可證明的一致性”
最新規則和案例呈現共同趨勢:法院更關注合同與實際是否一致。勞動關係看真實控制,競業看真實祕密接觸與比例,商業祕密看措施是否實際執行,成果歸屬看任務、版本和交付,而不是隻看統一模板。
這要求法律文件、組織管理和技術系統同步:合同說獨立承攬,日常就以需求、里程碑和驗收管理;合同說核心祕密限權,倉庫就不應全員可下;競業限定某類項目,祕密地圖與權限也應對應;資產已轉入公司,賬號註冊人和收益賬戶就應完成遷移。
(二)“關係—資產—限制—證據”四層臺賬
小團隊無需建立複雜合規部門,但可以維護四張最小臺賬:
- 關係臺賬:成員身份、期間、合同、管理方式、報酬與社會保險;
- 資產臺賬:版本、貢獻、權利主體、第三方依賴、轉入與賬號控制;
- 祕密與限制臺賬:祕密點、價值、權限、保密措施、競業主體和合理範圍;
- 證據臺賬:合同、決議、提交、交付、日誌、培訓、交接、取證和保存期限。
臺賬不是爲了在爭議發生後拼湊材料,而是讓產品、組織和權利在日常保持同一事實版本。
(三)按團隊階段配置控制
三至五人的原型期,優先做創始合作與既有資產清單、公司設立後的承接、倉庫雙管理員和第三方素材記錄。此時不宜全員競業,但應明確不得帶入前僱主資料。
融資與招聘期,增加真實勞動合同、崗位和薪酬制度、職務成果、公司賬號、權限分級、社保和工時流程;對核心崗位建立祕密接觸記錄。
上線與發行期,完善構建簽名、生產數據隔離、供應商最小權限、日誌保留、獎金規則和應急響應。用戶數據與商業祕密分開分類,分別滿足數據合規和競爭法要件。
核心成員退出或分裂期,同步處理勞動、股權、公司職務、成果、賬號和祕密;當日撤權、清單交接、證據凍結和對外溝通預案比事後補籤 NDA 更重要。
(四)對投資與交易盡調的含義
投資人關心的不只是“著作權證書在不在”,還應審查:設立前代碼是否轉入;核心創始人是否仍受前僱主競業或祕密約束;員工與外部協作者關係是否真實;平臺賬號和收款主體是否屬於公司;核心外包是否提供權利瑕疵保證;離職人員是否仍可登錄;商業祕密清單是否與系統權限對應。
軟件登記是初步證據,不會修復貢獻鏈和第三方權利。團隊若能用清晰資產與證據臺賬回答這些問題,價值不僅是降低訴訟風險,也會減少融資、發行和併購中的折價。
十二、研究結論
第一,遊戲創業團隊不是從“無關係”自然過渡爲“公司關係”。設立前可能已經存在合夥、合同、共同創作或事實用工,公司成立後多種身份仍會疊加。正確起點是按期間和事項識別真實關係。
第二,公司成立不自動取得項目歷史資產。Demo、倉庫、域名、商標、社交和開發者賬號需要逐項的權利動作與技術遷移。股權、工資、墊款、服務費和知識產權對價應分賬,不用一句“聯合創始人”相互吞併。
第三,勞動關係的核心是支配性勞動管理和從屬性。兼職、遠程、自備設備、項目分成、承包或個人工作室登記均只是因素。團隊應在真實員工與獨立供應商之間作出一致選擇,而不是追求合同名稱上的低成本。
第四,遊戲成果歸屬必須按對象拆分。職務開發軟件、一般或特殊職務作品、合作作品和委託成果有不同規則;權屬、文件交付和商業可用性又是三個問題。版本與任務記錄是連接組織關係和成果歸屬的關鍵。
第五,勞動競業正在從“核心崗位模板”轉向“祕密接觸+比例”的實質審查。適格人員、真實競爭、補償與違約必須證明。勞動競業、公司法忠實義務、股東約定和商業競業不能混用。
第六,商業祕密保護是一條證據鏈,而不是一紙 NDA。團隊應明確祕密點,排除公開與一般經驗,證明價值和合理措施,再以權限、下載、載體、日誌、版本比對和新公司聯繫證明異常獲取或使用。人員流動本身不等於侵權。
第七,前員工創業和團隊分裂往往同時觸發勞動、合同、公司、著作權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各請求可以並行但須獨立滿足要件;先保護業務連續性和原始證據,再選擇救濟,通常比先公開指控更有效。
歸根結底,穩健的遊戲創業組織不是靠限制寫得最寬,而是靠四層一致:成員實際關係與合同一致,貢獻與資產權利一致,退出限制與真實祕密一致,制度描述與系統證據一致。
十三、研究限制與發佈前複覈
- 本文是一般研究,不包含特定團隊的人員身份、所在地、工資制度、公司章程、倉庫權限和前僱主文件,不能替代個案意見。
- 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特殊工時審批和勞動仲裁實踐具有地方差異,應按註冊地、實際用工地與爭議地複覈。
- 部分勞動與競業案例使用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官方彙編摘要;如用於訴訟,應進一步取得案例庫原頁或裁判全文。
- 2025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施行,但多數代表性祕密案件適用 2019 年法;正式引用應保留歷史法條並覈對新舊銜接。
- 商業祕密是否成立高度依賴具體祕密點、公開基線和實際措施;本文的遊戲信息舉例不是對任何項目的預先定性。
- 公司法、勞動、著作權和商業祕密請求可能存在不同仲裁前置、管轄和保全要求,具體爭議需另行設計程序。
註釋與來源
[1] 本文相鄰議題邊界所涉基本規則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條。民法典全文:official source ;著作權法全文:official source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 年修訂),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公佈與施行信息見中國政府網:official source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條。民法典全文:official source ;著作權法全文:official source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7條及合夥合同章,同注[3]。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6、27、29條,同注[3]。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 年修訂,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0條。軟件條例全文:official source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 年修訂)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公司機會及同類營業的規定,同注[6]。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10、82條,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10] 指導性案例238號,(2020)蘇0505民初5582號,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導性案例發佈:official source 。
[11] (2023)皖18民終526號,入庫編號2024-07-2-490-001;裁判要旨見人民法院案例庫勞動爭議案例彙編:official source 。
[12] (2019)渝01民終1910號,入庫編號2023-07-2-490-001,同注[1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72條,同注[9]。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第69條,同注[9]。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攬合同章、委託合同章,同注[3]。
[16]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official source 。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44條,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2025年9月1日起施行:official source 。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人民法院案例庫相關裁判亦強調涉及勞動報酬和工作時間的制度民主程序,見注[11]彙編。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6、13條及勞動人事管理必要條款,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同注[3]。
[23]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3條,同注[7]。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9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1條,同注[3]、[7]。
[25]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第46項,(2021)最高法知民終677號:official source 。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同注[9]。
[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13—15條,同注[19]。
[28] (2024)蘇01民終1476號,入庫編號2025-07-2-186-002;(2023)蘇03民終6278號,入庫編號2024-07-2-186-002;裁判要旨見注[11]彙編。
[29] (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入庫編號2022-18-2-186-007,同注[11]。
[30] (2024)京03民終683號,入庫編號2024-07-2-490-006,同注[11]。
[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有關未約定競業補償、欠付補償及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關於商業祕密定義及侵權行爲的規定,同注[2]。
[3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祕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全文:official source 。
[34] 同注[33],關於技術信息/經營信息、非公知性和保密措施的規定。
[35]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913號、一審(2022)鄂01知民初707號,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official source 。
[36] 最高人民法院商業祕密司法解釋關於相應保密措施的規定,同注[33]。
[37]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539號、一審(2020)京73民初1114號,裁判全文:official source 。
[38] 同注[37]。判決確定經濟損失500,000元、合理開支398,760元;其中合理開支包括日誌恢復、鏡像、數據固定/恢復、評估及酌情支持的律師費。
[39]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592號,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同注[35]。官方發佈載明兩公司及相關自然人連帶賠償166,147,802元,另一自然人在300萬元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40]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祕密案,人民法院保護科技創新典型案例:official source 。官方發佈使用“6.4億餘元”口徑。
[4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WOD案對日誌、鏡像、數據恢復和票據的評價見注[37]。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注[2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關於數據電文的規則,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
[4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爲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official source (以標題檢索);商業祕密民事責任見注[2]、[33]。